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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辩护人区钧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Y×××××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东路由西往东向德兴路方向行驶,驶至一环东路与德兴路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王**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在该路口等待交通指示灯放行,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碰撞了小型轿车车尾右侧,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1mg/100ml。

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徐*与被害人王*乙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徐*接到交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王**、陆*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放行条存根,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交通事故和解书、收据、谅解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徐*醉酒至血液酒精含量为281.1mg/100ml仍驾驶车辆上路并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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