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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8mg/100ml)驾驶粤C×××××号小汽车行驶至广东省佛**道羊大路丁字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黄*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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