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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饮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吉利工业园对开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被告人王*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告人王*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6.6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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