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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卿*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轻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轻工路跨线桥下坡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右侧推自行车的被害人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卿*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被害人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系交通事故中被碰撞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卿*因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5年7月23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大江聚星联言塘工业区1号抓获被告人卿*。

案发后,被告人卿*向被害人唐*家属共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8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10警情资料,证人余*、陈*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验车照片,车辆暂扣签收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车辆放行条,事故现场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验尸照片,死亡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收款证明,被告人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卿*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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