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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万某某在五华县河东镇住家午饭期间饮了三瓶金威啤酒。当天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粤PS2210白色长安牌微型面包车途经五华县河东镇水寨大桥东端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1.8mg/100m1。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滞留机动车辆凭证、照片,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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