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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21时,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粤MZK996小轿车从水寨镇往横陂镇方向行驶,途径五华县横陂大桥地段时,碰撞到被害人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逃逸。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五华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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