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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X辉驾驶1辆微型厢式货车途经普宁市**寮村路段时,与受害人吴*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吴*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坏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X辉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X辉向110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5年1月23日,在普宁市交警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调解书,被告人张X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480000元。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相片、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请求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X辉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X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X辉驾驶微型厢式货车途经普宁市**寮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吴*发生碰撞,造成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坏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辉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X辉向110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5年1月23日,在普宁市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调解书,张X辉一次性赔偿吴*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人民币480000元。吴*的亲属对张X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经被告人张X辉确认无误的交通事故现场相片。

2、破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18日18时52分,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110指令称张X辉报称其驾驶货车碰撞到一行人,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大队即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将肇事司机带回调查。经查,张X辉驾驶1辆微型厢式货车从流沙东街道秀陇村前往北山村,途经普宁市流沙郭**村村道路段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送医院抢救(经送康美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3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3、证人李**(吴*妻子)的证言,证明:吴*在普宁市流沙郭厝寮村道路段被货车碰撞受伤,后送医院抢救。

4、死亡证明(卷二第25页),证明:吴*于2015年1月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4年12月18日,在普宁市**寮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

6、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张X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不承担事故责任。

7、普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法医鉴定,吴*符合交通事故颅脑严重损坏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8、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明:张X辉与吴*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吴*的亲属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吴*的亲属对张X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9、被告人张X辉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10、被告人张X辉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X辉所犯罪名成立。张X辉肇事后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置,也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X辉能当庭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张X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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