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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8时20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没有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郁南县某镇工业大道红绿灯路段,被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被告人黄某某为了逃避检查而弃车逃跑,但被民警制服。经对被告人黄某某呼气测试,显示为醉酒驾驶。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9.848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材料、抓获、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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