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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甄某某驾驶粤JF****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台山市往新兴县县城方向行驶至省道S274线3KM+700M即新兴县稔村镇坝村路口路段处,与步行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陈**发生碰撞,造成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11月4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甄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过错且行为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严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的行为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某用其手机打电话报警,同时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现场传唤被告人甄某某,被告人甄某某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某家属与陈**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甄某某家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0元给陈**家属,陈**家属书面对被告人甄某某予以谅解。被告人甄某某此前无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驾驶证复印件、收据、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人陈**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照片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及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甄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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