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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其父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07月15日08时03分,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搭林某甲)由云浮**城街道兴云中路往河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兴云东路路段时,与从右往左在人行横道内通过道路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07月15日08时03分,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搭林某甲)由云浮**城街道兴云中路往河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兴云东路路段时,与从右往左在人行横道内通过道路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35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查询表,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协议书、交通事故保证金收据、取款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林**、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可对被告人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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