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驾驶陕AX128P小型轿车,沿临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潼区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党某某相撞,致赵某某死亡、党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党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公安临**察大队(2015)第17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党某某无责任。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X128P小型轿车,沿临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潼区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党某某相撞,致赵某某死亡、党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赵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党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公安临**察大队(2015)第17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党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又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2015年4月6日17时左右,我驾驶陕AX128P车在临马路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发生事故,我驾车沿临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从我车左侧超上去一辆车,我避让时向右打方向后正常向东行驶时将人撞了。我听到“咚”的一声,没有停车就走了,我意识到是将人撞了,心里害怕,也没有经历过这事,也没有想太多,只是想将车先开回家。我开车车速不超过40公里/小时,行驶过程中我没有发现被撞的人。我将车开到我村路口时碰见吝某某,他问我为啥不停车我没有说话,我想我在马额街道见到他,但他不一定看见我,所以我没有回话。到村里后吝某某看见我车前挡风玻璃烂了,问我咋了,我说我开车将人撞了,之后我开车进村回家了。将车放在我家门里边,车头向西车尾向大门,进家门后我媳妇问我咋回事,我没有回话,我说给我倒一杯酒,我媳妇给我倒了一杯酒,用一次性杯子倒了一杯酒,然后我喝了一大口酒回房子睡觉了。之后有十分钟左右,我媳妇说我把人撞了,让我赶快到马**出所自首去,我三丈人柳*某也在家,让我去自首,我就坐我妻弟柳*甲开的车到马**出所去了,后交警来所里将我带走了。当天我和吝某某、姚某某、师某某一起吃饭。我、吝某某、姚某某一起喝了白酒,师某某开始没喝酒,我一直喝的白酒,后姚某某叫来村主任杨某某,杨某某来还要了一些啤酒,我还喝了一杯啤酒。我喝酒头也有点晕,眼前迷糊我也看不是很清,行驶一段距离后车“咚”一声,我没注意一直向东开,我没看清撞的是啥,但挡风玻璃破损后我意识到是个人,但没敢停车。我之前说没喝酒是为了逃避酒驾,想减轻罪,有侥幸心理。

2、被害人党某某陈述证,我记不清怎么受伤的,听我妹说我是车祸受伤。我现在领着我兄弟两个女儿和老娘在我妹家生活,我妹和我妹夫照顾我和我妈,我平时扶着双拐行走。

3、证人吝某某证言证,2015年4月6日9点左右,张某某打电话约我在马额见面,后来到马额街道我俩碰面后,说好到“西街饺子馆”吃饭,12时50分许我和张某某先到饺子馆对面“华清宫”超市买了一瓶西风,张某某结的账,到饺子馆先要了一热一凉两个菜,我俩把白酒倒上开始喝。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姚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我三个喝白酒,师某某没喝白酒,后来把杨某某叫来,又上了一捆啤酒,我几个把白酒喝完就开始喝啤酒,结账时师某某喝了一杯啤酒。大约17时40分左右,我们就散了,出门后杨某某喊喝得多了就不开车了,明天再来取车,几个人没管都开走了。张某某先开车走的,我车沿马额街道由西向东行驶到街十字朝北转弯,沿南北路由南向北进入临蓝路朝东右转弯,由西向东行驶不远就发现路上躺着两个人,公路北边有围观的人。我车没有停就往回开,开到我村西杨路口时看见张某某的车停着,我一看车前边挡风玻璃碎了,前部撞了,我问他,他说把人撞了,我让赶紧报警救人,就开车回家了,到家后我又给张某某打电话问报警没,张某某没说啥把电话挂了。张某某大概喝了半斤白酒、三四瓶啤酒。杨某某让别开车了,但没有人理。张某某的车是银灰色小车,车牌号我只记得128P。

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姚某某让我到马额街道西街饺子馆吃饭,我去后见姚某某、张某某、吝某某、师某某在一块,饭已吃完毕了,盘子摞起来了,中间架了一盘子菜,我坐下来一块闲谝。我只和姚某某碰着喝啤酒,喝了5、6瓶,17时40分许就散了。张某某喝没喝酒我估摸不来,出饺子馆时我说谁喝酒了就不要开车了,明天再来取车,几个人都没理睬就开车走了。张某某一人开车先走的,经过事发现场时两边的人围满了,现场有一辆警车,我没停车就回家了。第二天22时许,我听村里人说张某某把人撞了。

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我去时张某某和吝某某喝的柔西凤,16时左右我打电话叫来村主任杨某某,17时多就散了。张某某一个人开的车,吝某某开了辆自己的车,杨某某开了辆车,我坐师某某的车回家,前面三辆车先走,我最后走的。当我乘坐的车沿途从马额街道中间十字向北转弯,由南向北进入临蓝路后右转,沿临蓝路由西向东行驶不远,快到马额街道东头十字,发现公路上躺了两个人,我想两个收破烂的咋睡到路上了,我车没有停就回去了。大约19时左右,我接到吝某某电话说张某某可能把人撞了,我想就是我刚经过的路上躺的那两个人,我说没看见他把人撞了。后来我给张某某打电话,他电话关机了。第二天早上,吝某某打电话说交警队昨晚找他了,说张某某开车撞了两个人,一个已经死了,一个正在唐**院抢救。张某某从开始喝酒到结束能喝大约白酒一两半,啤酒大概能喝一瓶。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我是“西街饺子馆”老板,后来听说2015年4月6日17时40分左右在临蓝公路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车逃逸。我饭馆当天吃饭的人多,门口停的车多,有吃饭人的车,也有附近办事的人停的车。那天有一桌五人吃饭时间比较长,桌子小只能坐四个人,我还给加了一个椅子,印象比较深。这五个人来的次数不多,我不认识,但见面能知道。当时要的凉菜、热菜,桌上有一瓶白酒,但不是我们店里的。

证人王*甲证言证,2015年4月6日17时40分左右,在临蓝公路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乘坐马额公交车在宁家村路口下车,向南行走的过程中听到“咚”一声,转头向后看一下,发现有人在路上躺着,躺着几个人没有看清,我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没经过事,也很害怕,就急着跑回学校。我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也不知道肇事车辆的样子,我听到声响回头时没有注意有无其他车辆经过,因为我是近视眼,当时我在宁家路口,距现场有300米的样子,看不清楚,看见应该是个人,但也不是很清楚。

证人张*甲证言证,2015年4月6日17时50分左右,我骑自行车从咀王村返回马额街道,到临蓝路口时遇见两名学生要用我的电话报警。其中一个学生拨通110报警,我手机显示17时59分报警。那个学生对110说,看见在公路上躺着两个老爷爷,赶快来救人。我不认识这两个女学生,大约16、17岁的样子。我问她们看见那两个老爷爷是怎么被撞的,她们说没看见,我也没有看见。我看最东边的那个人头南脚北爬着,不动弹,最西边的人头西南脚东北面向东南方向侧躺着,头向上抬动。我没到跟前看,我停了两三分钟就骑车走了。

证人张*乙证言证,张*某和我家是对门,因肇事车返回家后在我家门前停放,挡住我家,张*某媳妇将车钥匙给我,我把肇事车放在张*某家中,我还问张*某媳妇车咋了,张*某媳妇没说话我就走了。我平时不和他一起干活,我从家里出来发现这辆肇事车大约是17时30分至17时55分许,具体我记不清了。

证人王*乙证言证,2015年4月6日17时50分左右在临蓝公路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当时从我后边驶来一辆银白色的小车,速度很快,突然听到“咚”一声,我发现那辆车将啥撞了,我还没看清继续向前走了一下,发现车将人撞了,现场留下撞人的一些东西,有一个蓝色的帽子,还有胶鞋都散落在地上,我当时也很害怕,因为那个蓝帽子和我爸的一模一样,还想是我家出事了,我就向东走着看,发现一个人手还动,这个人东边还躺着一个人,我就赶紧回家叫人,我害怕是我家里人,之后我回去发现我爸在家,随后我从家里出来,到现场时人就多得很,我看见120急救车把那个手动的人拉走,他躺的地方一大片血迹,事情就是这样。

证人李某某证言证,2015年4月6日17时50分左右在临蓝公路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我接120指挥中心调度出的120急救。18时03分接警,18时07分到达现场,先看到的是伤重的人,又看到赵某某,先处置党某某,让护士帮忙,随后抢救赵某某。党某某头南脚北面向西侧躺在公路南边沿处,当时还有生命体征,我叫了一下还醒着,有意识,党某某说他头痛,我检查头部擦伤,右眼部右手腕有伤。赵某某头南脚北面向西侧爬在公路南边沿处,我看到赵某某身边有一个大众“W”标志牌,他瞳孔散大固定,没有生命体征,头枕部有三角形状4cm的口子,不出血,我做心肺复苏30分钟,心电图心电静止,抢救无效宣布现场死亡,随后急救车将党某某送往唐都医院。

证人师某甲证言证,我知道张某某开车出车祸的事。我从马额街道返回铁炉家的路上发现在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的路南边爬着两个人,在西杨村路口见吝某某开的车在路上停着,前边还有张某某的车,我问吝某某咋了,他说张某某车前挡风玻璃烂了,我再没问就开车回家了。我当天喝了几杯啤酒,张某某白酒啤酒都喝了。第二天我与姚某某通电话说张某某自首,将两人撞是张某某开车出的事,我和其他人没有联系,我们是一个村子的,但不太熟悉。

证人赵*甲证言证,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我知道,抢救人时我在现场,死者赵*某是我父亲,经抢救已没有生命体征。我父亲沿临蓝公路由西向东在白线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他去街东头转,被一辆灰色大众牌宝来轿车撞了。

4、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5年4月6日18时许,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在马额街办临蓝公路马额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车与两行人相撞,两行人受伤,车辆驶离现场。接警后即赶赴现场勘查。经查,2015年4月6日17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陕AX128P小型轿车沿临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区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党某某相撞,致赵某某死亡,党某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在勘查现场完毕时,马**出所电话告知驾驶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在马**出所驾驶人张某某接受初步调查,对其当日17时50分驾驶陕AX128P小型轿车在马额街办马额村北门内组前段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供认不讳,张某某随后被抓获。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肇事现场位于临蓝公路马额村北门内组路段,中心位置位于北门内组路段。

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张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党某某无责任。

7、法医学尸表检验及死亡证明证,赵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党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10、物证司法鉴定证,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遗留碎片系陕AX128P宝来牌小型轿车所遗留。陕AX128P宝来牌小型轿车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装置齐全,其技术性能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陕AX128P宝来牌小型轿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57Km/h,因车辆驶离现场,其事故前的行驶速度无法计算。

11、事故痕迹检验表证,陕AX128P宝来牌小型轿车前装饰格栅(下部)右侧断裂脱落;前保险杠有新鲜擦蹭痕迹,且局部破裂;前车标脱落;发动机罩凹陷变形部分漆皮脱落,此痕迹系软物碰撞所致;前挡风玻璃破裂;车顶凹陷变形。

13、提取笔录及账单证,2015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提取张某某在马额街道吃饭的账单,其中记载劲酒两瓶。

14、血液提取记录及检验报告证,送检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91mg/100ml。

15、诊断证明、残疾证等正,党某某经初步诊断为中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党某某系残疾人。

16、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肇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7、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2年7月17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教育犯罪分子,结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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