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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陕EM908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广阳运煤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涵洞北侧路段时,车辆失控与路东护坡相碰后侧翻,致许某某及陕EM9089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高某某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社会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许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陕EM9089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其妻高某某一起拉着农村过事用的桌椅板凳等用具从家里出发去广阳老村。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广阳运煤专线铁路涵洞北侧下坡路段时,车辆失控,没有了刹车,被告人许某某向左打方向并叫被害人高某某跳车,被害人高某某就打开副驾驶室门跳车,被告人许某某也随后打开驾驶室门跳车,车辆与路东护坡相碰后侧翻,被告人许某某及乘坐人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群众拨打120电话,120将被告人许某某及被害人高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路段限速30km/h。经陕西**物证司法鉴定书鉴定,1.陕EM9089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因本次事故损坏,其前轴脱落,制动管路连接损坏,其制动装置技术状况不良;该车因本次事故损坏,其转向摇臂、直拉杆脱落,横拉杆扭曲变形,其转向装置技术状况无法检验。2.陕EM9089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群众刘*甲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得知被告人、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在医院查获被告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害人父亲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登记表、调派出动单、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尸检报告及照片、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归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照片及勘验笔录、事发路段限速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社会评估意见、证人刘*甲证言、被告人许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限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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