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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未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1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甘A8***2号小型轿车沿白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4KM+9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骑自行车的曾**相撞,致曾**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1日死亡。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曾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已赔偿被害人曾某甲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白崖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机动车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对魏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积极救助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魏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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