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