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