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02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以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〇一五年四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