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奇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奇台县人民法院(2015)奇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