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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案驳回再审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原告人曹**、曹**、曹**、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孙某某不服本院(2015)昌中刑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情况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被害人赵某某系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生活标准赔偿.二审以城市生活标准作出判决,证据不足,判决不当.

被申请人曹**、曹**、曹**、.曹某丁称: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本院二审认定的被害人赵某某生前在城镇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以上的事实,有居住社区的证明、社区主任及租住房房东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为证.在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能够推翻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因此,本院二审以城市生活标准作为被害人赵某某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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