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15时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其中:1、死亡赔偿金:464280元(23214元/年u0026times;20年);2、丧葬费:27203.5元;3、误工费:6707.7元(149.06元/天u0026times;3人u0026times;l5天);4、交通费:12000元;5、被扶养人生活费17685元/年u0026times;20年u0026times;2人u0026divide;2人u003d353700元;6、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总计:865891.2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司新疆分公司在交强险11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753891.2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按70%的责任进行赔偿,仍然不足的由被告人按70%进行赔偿。并提交如下证据:1、(呼)公交认字(2015)第100号事故认定书;2、(呼)公(物)鉴(尸检)字(2015)061号鉴定文书;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2015年8月17日呼图**社区的证明;5、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条;6、交通费票据100张,登机牌三张;7、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意见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条件。死亡赔偿金同意按城镇标准计算,但请被害人对证据加以补证。对丧葬费没有意见。对误工费认可10天按3人计算;财产损失(摩托车损坏)应当由保险公司定损予以赔偿。我方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45000元,现已超付,如果调解,我方不要求被害人返还我们已给付的赔偿款。如果判决,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并当庭提交了收条一张、发票四张。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商业险按70%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是农村户籍,对花城社区的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花城社区的房子是不是其租住无法核实,被害人亲属应提交暂住证和居住证加以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丧失劳动能力,生前由被害人扶养,现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所以不认可。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对财产损失无异议。综上,超出交强险,按70%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新C27xxx号小型轿车,沿呼图壁县种牛场至小海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公里加800米处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刘**驾驶的新BM7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被害人刘**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刘**无证驾驶,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新C27xxx号车辆在中华联**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一份(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3日);在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份,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7日。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金40000元,殡葬服务费5000元,合计45000元。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李**的证言笔录、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张、返还车辆清单、被告人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疆**鉴定中心(2015)毒检字3779号、3780、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新交司法鉴定中心(2015)酒精检字第01(B)-29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新疆**定中心(2015)交鉴字第1741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新疆**定中心(2015)毒检字4194号司法检验鉴定报告书、新疆呼图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呼)公(物)鉴(尸检)字(2015)6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疆昌吉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昌州)公(物)鉴(尸检)字(2015)17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6张)、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目无国法,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新疆**司法局出具(2016)莫矫字第01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孙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人生前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其要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确认如下:一、死亡赔偿金464280元(23214元/年u0026times;20年);二、丧葬费27203.52元(4533.92元/月u0026times;6个月);三、误工费4471.80元(10天u0026times;3人u0026times;149.06元/天);四、交通费12000元,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提交部分公交、出租车票据外只提交了三张登机牌,被害人亲属乘坐的飞机票据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故对该请求酌定为2000元;五、财产损失2000元;六、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现实健康状况和生活工作状况,其不符合被扶养人的对象和条件,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经济损失共计499955.32元,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司新疆分公司在交强险1120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即387955.32元(499955.32-11200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50万元范围内承担70%的责任,即50万u0026times;70%u003d350000元。仍然不足部分37955.32元(387955.32-350000)由被告人孙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即26568.72(37955.32u0026times;70%)。被告人孙某某先行赔付的45000元应当予以折抵,折抵后被告人孙某某超付18431.28元(45000元-26568.72元)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向被告人孙某某支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各项赔偿款331568.72元(350000元-18431.28元);除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的26568.72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2015年12月11日第5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00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331568.72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范围内给付被告人孙某某18431.28元;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