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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葫芦**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X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X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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