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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李X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连刑初字第00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X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民事判决部分现已生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X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X撤回上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刑初字第00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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