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28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助理检察员龙**,执行机关代表北**监狱警官尹**、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及证人王**、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刘**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的减刑建议。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罪犯刘**主观恶性较深,狱内改造表现有反复,应当从严把握其减刑幅度,建议对监狱报请的对刘**的减刑幅度酌减一至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刘**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王**、孙**的证言;(3)北京市监狱出具的罪犯刘**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

另查,罪犯刘**曾于1982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198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五日;199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此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评奖周期内,于2015年4月因劳动改造不达标未能获得有效积分;还因违反监规曾多次被扣分,分别为2014年4月29日被扣10分,2014年8月31日被扣20分,2014年11月28日被扣15分,2015年8月25日被扣10分。

上述事实有(2011)一中刑初字第282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刘**计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北**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刘**在此次犯罪之前,曾有多次前科劣迹,在服刑改造期间还因多次违反监规被扣分,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故本院对北**监狱报请的对罪犯刘**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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