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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一百一十八元九角一分。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申*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申*虽自动投案,但不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申*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申*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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