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3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苏*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6年11月27日以(2006)二中刑减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6月2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7月27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8月17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8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苏*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苏*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苏*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苏*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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