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00年7月12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8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0月13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11月15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3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7月26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2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3月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9月16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14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16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龚**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龚**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龚**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龚**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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