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7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梁**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梁**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梁**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梁**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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