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杨*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22时许,被害人李*酒后来到永年县西阳城乡被告人杨**经营的“酷儿网吧”,对在该网吧上网的人员进行骚扰,干扰其正常经营。杨**遂阻止李*,并与李*发生口角,继而辱骂,后将李*推出门外,双方产生肢体冲突。杨**拿起李*之前放在网吧门口的木棍朝李*身上进行殴打,被告人杨*甲(杨**弟弟)闻讯后赶到现场,夺过杨**手中的木棍对李*继续殴打,致李*受伤。经法医鉴定,李*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甲、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杨**与被害人李*达成了和解,被害人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杨**的法律责任。

永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杨**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杨**、杨**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抓获证明,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证人刘**、刘**、杨*丙证言,被害人李*陈述,被告人杨**、杨*乙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永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杨**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杨**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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