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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7日17时许,在乐亭县中堡镇勒柳河东村刘某某家南房的南门口处,被告人赵某某因自家的狗被人打伤,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持剪刀将刘某某嘴部扎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致原告人刘某某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我没罪,也没打刘某某,我没和刘某某有肢体接触。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7时许,在乐亭县中堡镇勒柳河东村刘某某家南房的南门口处,被告人赵某某因自家的狗被人打伤,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持剪刀将刘某某嘴部扎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六十天。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药费2355.85元、本人误工费2532元、法医鉴定费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337.6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5855.4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及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供述,2015年2月17日下午,我看见我家的狗腿流血了,我就到我家后门口骂:哪打我的狗着,我站在我家后面的台阶上骂,一会我们家北边对门的刘某某出来了,冲我喊骂:就是我打的咋地,我们俩就对着骂起来了,我下台阶走到我们门口的水泥板上,还没过道的时候,我媳妇和闺女就拽我回去,刘某某爸出来就报了警了,我就被我媳妇拽回家了,就这点事。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5年2月17日下午5点左右,在勒柳河东村我们家门口,我被我们村的赵某某用剪子扎伤了。那天下午5点左右,赵某某在我们家前门口骂,我就出了门口,看见赵某某喝多了,他和他媳妇、闺女三个人在我家门口,赵某某骂啥也听不清,看见我出来,赵某某就让我去看他家的狗去,我和赵某某住对门,他在我南边,拽着我脖领子就往南边家去,我不去,把我的袄都撕破了,我扒拉他手,赵某某就胡拉着打我,我和赵某某就打起来了,我打他了几下,打他脸上了,赵某某媳妇和女儿也上来胡拉着打我,赵某某趁我不注意,从兜里掏出把剪子就冲我脑袋上扎,我一闪扎我脸上了,把我嘴左上边扎破了,当时就流血了,赵某某扎完我拿着剪子就回家门口那边去了,他媳妇和闺女就拽着我,我爸看见我受伤了就报了警。

3、证人刘*甲证实,2014年2月17日下午5点钟左右的时候我正出门回来,当我从北向南走到我家超市西边的南北水泥路,距离我家超市大约100米的时候我听到我家的对门赵某某大声骂人的声音,我一听感觉不好,我就赶紧往家赶,当我从我家超市拐角处拐过来的时候,我看见赵某某一家三口和刘*某打在一起了,当时刘*某面部朝南,赵某某妻子在刘*某身后揽着刘*某胳膊,赵某某女儿当时站在刘*某的西侧,用手够刘*某的脸上抠,没抠着,当时赵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剪子,赵某某当时还往刘*某身边使劲凑,赵某某和刘*某面对面,赵某某妻子看我过来了,她就不拦着刘*某的胳膊了,她就到一边把她女儿推开了,之后就绕到刘*某身前拉赵某某去了,她把他们两人拉开后,我就看见刘*某脸上流血了,赵某某手里拿的剪子也在地上扔着着,剪子怎么掉的地上我没看见,赵某某妻子就从地上把剪子捡起来,他们就一块回家了。

4、证人曾某某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大约5点钟左右的时候,我正在家里,我听到我们村的赵某某大声骂人的声音,我就从我家南院的大门口走出去看,我就看到赵某某正骂刘某某着,赵某某妻子正推着赵某某往自己家走,刘某某当时面朝着南边,脸上流了不少血,他用卫生纸捂着脸着,然后我就把刘某某家的孩子抱刘某某屋去了,我就没出去,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孙某某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我们勒东村的夏日超市呆着,听见外面有人在骂,过了一会儿,我出来看热闹,走到刘某某家附近时,看到刘某某在他家南门口站着,刘某某爸当时也在那,刘某某用手拿纸捂着左脸,脸上还有血,赵某某被他妻子和女儿拉着,在刘某某家南门口站着乱骂,骂得兴起时还走到刘某某跟前去骂,后来我一看他们打架,我便回家了。我当时没看到刘某某的脸伤是怎么造成的,也没看到赵某某他们一家人手里拿什么工具。

6、证人刘**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正在勒东村的别人家串门,我们打开窗户,就听到我们村赵某某大声嚷嚷,我也没往心里去,我就接着玩,一会,我就听到赵某某再次大声嚷嚷,他嚷嚷的话里提到姓刘的,因为我爸姓刘,我以为是和我爸闹别扭,我就赶紧出去看了。刘某某站在她家自家南房的南门口处面朝南,我也没听到他说什么,当时刘某某正用手拿着纸捂着自己的脸,刘某某脸上正流着血,把手纸都浸红了,赵某某妻子和女儿正推着赵某某从北向南走,赵某某就在他们家那边骂刘某某,刘某某也没理他,一会儿,我看见警车来了,赵某某骂刘某某的时候,刘某某也骂了赵某某两句。

7、证人高*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正在勒东村的家中的北房南边的塑料棚里收拾鱼,我丈夫刘*某当时正在我家北房屋里看着孩子,突然我就听到我家南对门*某某和赵某某妻子骂人的声音,他们骂的很难听。他们老是在街上骂,刘*某听见了就要去街上看看,他从家里出去的时候还好好的,刘*某就从我家南房的南门口走了出去,出去的时候门还是打开的,我一看屋里没人看孩子,我就去北房东屋里看孩子去了,大约过了1分钟左右,我就又从东屋走出来走到塑料棚里,我往南边一看,我就看到赵某某、赵某某妻子、赵某某女儿正围着刘*某打呢,当时他们都站在我家南房的南门口外大约1米的位置,当时刘*某面朝西南方向,赵某某妻子、女儿各在刘*某身体的两边站着,赵某某一家三口和刘*某正用手乱打,我看见后就赶紧往南边跑,我跑到跟前,她们就不打了,我就看到我丈夫刘*某左嘴部有个洞,当时正往外流血,赵某某嘴里骂着整死你,我就跑着去取卫生纸去了,我把纸给刘*某后,我就看见刘*某父亲刘*甲打电话报警,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8、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9、乐亭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张、检查笔录及照片2张、检查笔录。

10、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

11、乐亭县公安局中堡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

12、受案登记表。

13、出警录像光盘2张,证实出警情况及讯问赵某某录像。

14、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票据、鉴定费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是无罪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而使刘某某遭受到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人民币5855.45元,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所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55.4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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