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12时许,毛庄镇后营村的赵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某追打王某某至自家大门外,被告人姚某某见状让路过的曹某某上前拉架,赵某某被拉开后骂姚某某,姚某某与赵某某互骂,之后二人互打,被告人姚某某用木棍打致赵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某某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12时许,毛庄镇后营村的赵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某追打王某某至自家大门外,被告人姚某某见状让路过的曹某某上前拉架,赵某某被拉开后骂姚某某,姚某某与赵某某互骂,之后二人互打,被告人姚某某用木棍打赵某某,致赵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

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就赔偿问题,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赵某某不再追究姚某某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姚某某供述,那天中午我从东边溜达回来,听见赵某某两口子在院里吵吵,然后看见他们两口子从院里跑出来都跌倒在地。*某某打他媳妇,我让后黑的一个小伙子去拉架,赵某某起来以后大声骂我,我也骂他。后来赵某某从他家院里拿了根杨*棍子,赵某某出来后拿棍子打我,我就跑,赵某某拿着棍子追我,追上我以后没打着我,我夺过他手里的棍子,赵某某往前跑着来打我,我就拿棍子打赵某某,后来有人给我们拉开了,我把棍子扔了。*某某捡起棍子打我,我就跑到西**的李某某的锹,后来锹被抢走了。我没用锹打赵某某。我用棍子打了赵某某一下,不知道打哪里了;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5年5月9日中午12点多一点,在我家大门前因为我玩牌的事我和我媳妇吵吵了几句,我就骂我媳妇。我打了我媳妇两拳,姚某某过来问我你打她干啥,我说我挨着你了。说完我就骂我媳妇,姚某某就骂我,我也骂姚某某,我俩对骂了一会儿,姚某某从我家西边赵*新父亲的门口找了一根柳木棍子。我媳妇在我后面拽着我衣服,后黑曹*和大儿子在后面抱着我,这时姚某某过来拿棍子打我,我用左臂挡了一下,打在我左胳膊上了,我就倒地上了,我被打懵了。姚某某打完我后就把棍子扔地上了,然后姚某某又拿两块砖要打我但没打住我,后来他把砖扔了又去抢当时在街上清理垃圾的李**手里的锹,他把锹抢过去后就要打我被大伙拉住了,没打着我。后来大伙把姚某某劝走了,我们村书记找了一辆车把我送医院了。姚某某已经赔偿我85000元我也同意了;

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5年5月9日上午11点多,我们在村中间的路上清理垃圾,干完活回家走到赵某某家附近时听见有人吵吵,我们从南北向的胡同出来看见胡同东边赵某某家门口围了一群人,大伙有拉着姚某某的,有拉着赵某某的。我拿着两把锹正走着,姚某某从我后面抢了一把锹要打赵某某,有人拽住了姚某某,姚某某没打着赵某某,后来我说让赵某某回家,我就回家了。当时赵某某说他胳膊疼,没说是哪条胳膊;

4、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5月9日中午我和我丈夫在家吵架了我就往当街走,到当街后我丈夫用脚把我踹倒了。当时姚某某在他家北门口,后黑村的叫“大小子”从我家门口过,姚某某让“大小子”过来拉架。我丈夫听到后说我们打架不用你们管,姚某某就骂我丈夫,我丈夫也骂姚某某,接着他俩就打一块了。“大小子”拉不开他俩姚某某就从他家房西捡了一根比锹把粗和锹把长度差不多的木棍,我丈夫也找了一根细木棍,姚某某举起木棍打到我丈夫左胳膊上了,我丈夫被打倒在地,他想起来拿棍子打姚某某,但手已拿不了棍子了。接着姚某某又从路边人的手里抢了一把锹想去打我丈夫,“大小子”拉着没打着,打到“大小子”脚脖子上了,之后他们就不打了,我找车把我丈夫送医院了;

5、证人曹某某证实,2015年5月9日中午12点左右,我到后营村找我们村在后营干活的小名叫老二的人去吃饭。我骑电动车从后营村中间的南北道往北走,走到头还没拐弯时就听到老应和他媳妇吵吵的声音。我到老应家门口,看见老应正踢他媳妇,老应媳妇在地上倒着,我过去把老应拉开,后来一个姓姚的男的走过来,老应就骂姓姚的,后来他俩打起来了,我把他们拉开,后来人多了我就往西走了;

6、证人赵某某证实,2015年5月9日中午我听见姚某某媳妇骂姚某某,我就走过去了,到姚某某家门口时看见姚某某家门口地上有半截棍子、两块整砖。姚某某媳妇正数落姚某某说人家两口子打架有你啥关系。姚某某媳妇正数落时姚某某走到他家门口捡起两块整砖放到东邻门口的砖垛上。我走到赵某某家看见赵某某正倒在他家大门里边的柴禾上,赵某某说他胳膊断了,起不来了。我问赵某某是谁打的,赵某某指着大门外的姚某某说是他打的,过了一会儿赵**来了,找了一辆车把赵某某送医院了;

7、证人赵*甲证实,我是赵*某东邻。那天下午2点多我睡醒了以后到街上去,看见赵*某家门口有两根半截的棍子(杨**,约两、三公分粗,每截约有三十公分长,两根棍子应该是一根棍子断开的,中间断口是新的),我以为是孩子们扔的就捡回家烧了。

8、证人张某某证实,2015年5月9日我和李某某等人打扫我们村内卫生。我在赵某某家南边那趟街干活。中午12点左右,我们从村中间的一条南北向胡同往北走,胡同就在赵某某家跟前。我从胡同出来看见在赵某某家门口,赵某某和姚**人拿着一根木棍正往一块闯。我看打架了就去拉姚某某,大小子拉*某某。我没拉住姚某某,姚某某上前拿棍子打在赵某某胳膊上了。姚某某打了赵某某后我们就把他们拉开了,我就走了;

9、证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5月9日中午吃完饭,姚某某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我家北面街上有吵吵的声音就出去看。我出去的时候看见赵某某站在他家门口,姚某某在我家西边一点站着,他俩在街上站着都没吱声,后来姚某某就回家了;

10、证人赵*甲证实,2015年5月9日晚上我在街上走碰上赵*某,听赵*某说的他和姚某某打架的事,具体啥原因我不知道;

11、乐亭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赵某某的伤情照片;

12、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

13、乐亭县公安局毛庄派出所出具姚某某的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各一份;

14、2015年8月31日的调解协议书一份;

15、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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