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22时许,在乐亭县汤家河镇王家伙房村张家超市门口,被告人杨*某与杨*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杨*某将杨*甲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杨*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8月4日,杨*某与杨*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22时许,在乐亭县汤家河镇王家伙房村张家超市门口,被告人杨*某与杨*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杨*某将杨*甲眼部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

另查明,2015年8月4日就赔偿问题,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杨**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供述,2015年5月5日晚21时许,我开车在乐亭县汤家河镇王家伙房村张家超市门口准备调头,杨**和王某某站在我车的前面,我一踩刹车并说你们俩来这干什么,杨**说某某你差点把我撞了你知道吗?我没理杨**继续跟王某某说话,正说话呢,杨**过来打了我右眼睛一拳,我还手打杨**眼睛和脑袋几拳,打了有几分钟,周围人把我们拉开了。拉开以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杨**被送到麦港卫生院包扎去了;

2、被害人杨**陈述了被杨某某打伤的经过;

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5月5日晚21时左右,我和杨**从张三超市买东西出来,一辆面包车转弯蹭了杨**一下,司机下来,一看是杨*某,杨**说:“是你呀叫声哥就没事”,杨*某没叫,两人就吵吵起来了,接着杨*某和杨**就互相用手打对方,我上去把他们拉开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就来了。杨**的伤是和杨*某打架造成的;

4、证人杨*乙证实,2015年5月5日晚21时左右,我到杨井上村饭店吃饭,下车后看到杨*某和杨*甲正在打架。我看到杨*甲用拳头打了杨*某眼睛一下,然后两人就打到一起了我就没看太清;

5、证人杨**证实,2015年5月5日21时左右,我正在汤家河镇杨*上村里遛弯,我看见在王**房村张家超市门口,杨某某和两个人(后来看见是王某某和杨**)在那说话,当时我看见杨某某和王某某正在说话,杨**突然打了杨某某右眼睛一拳,然后杨某某也开始用拳头打杨**的头部和眼睛,杨某某和杨**就互相用拳头开始向对方身上打。打了有两分钟杨某某和杨**就被周围人拉开了。后来杨某某就回家了,杨**被送到医院去了;

6、证人崔某某证实,2015年5月5日21时左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和杨**在张家超市门口打架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后没看见杨**,看到杨某某坐在他的车上,有只眼睛红了。然后我就把杨某某送回家了。后来我看见杨**坐上了我的车去医院了。杨**从医院回来后我看见他的两个眼睛都肿了,给我送完车后杨**就走了;

7、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

8、乐亭县公安局现场笔录及杨**的伤情照片、乐亭县公安局电话查询记录;

9、乐亭县公安局大桅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杨某某的现实表现证明、办案说明、录像光盘一张;

10、2015年8月4日的调解协议书一份及杨**的收条复印件一张;

11、被害人杨**的住院病历一份;

12、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