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河北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甲因其弟媳苗树新与马头营镇东石碑村的王*丙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同其弟刘*乙等人来到王*丙家中,王*丙母亲李某某与刘*甲二人言语不合发生口角,李某某便上前胡***甲,刘*甲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其胳膊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左桡骨头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甲辩称,李某某的伤是我造成的,我同意赔偿。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是:1、认定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刘**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3、被害人的伤情是何时形成的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认定。4、被害方有严重过错。综上,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被告人刘**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甲因其弟媳苗树新与马头营镇东石碑村的王*丙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同其弟刘*乙等人来到王*丙家中,王*丙母亲李某某与刘*甲二人言语不合发生口角,李某某便上前胡***甲,刘*甲将李某某打倒在地致其胳膊受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左桡骨头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120天。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5万元,李某某对被告人刘*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及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甲供述,2014年7月31日上午11点多,我和刘*乙、苗**(我兄弟,弟媳)和刘*乙的女儿刘**到了王**家门口,他儿子王**正在家冷冻厂绞鸡架,刘*乙就过去和王**说住院赔偿的事情,他们两人就争吵起来,正吵吵着王**和他媳妇就出来,出来就和我吵吵,我们就争论住院这事儿。王**媳妇和我吵吵时就张口骂我了,我就还了一句,王**媳妇就抠我了一把,我用右胳膊一挡,李某某就倒地上,她的伤是我造成的。

2、被害人李**陈述,2014年7月31日上午9点多,在我家门前我被刘*甲打伤,左胳膊骨折了,当时我在家听见外面有人吵吵,我就出去看,王*乙正在和刘*甲说别着急慢慢说,我听出来是因为栓子媳妇(刘*甲弟媳)和王*丙发生事故没协商成,说他们家伺候不了,要把栓子媳妇送我们家来伺候,刘*甲对我们连骂带嚷,栓子在面包车里坐着连骂带嚷,骂了半个钟头,我和刘*甲就说软话,后来刘*甲骂我,我气得够呛就骂他并够着要打他,我一抬胳膊要打他,刘*甲一拳打到我胳膊上,我胳膊疼,脑袋迷昏,就倒地上了,我记得王*丙、贾某某抱着我,别的事儿我记不清了。后来我感觉胳膊一直疼,我家人就送我到县医院,又转到福**院。

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7月31日上午9时左右,在李**家前大门口,我听说因为交通事故的事情,具体不清楚。我认识的一方是我村的李**、她儿子王**、李**侄子李*,另一方是王滩镇西徐各庄村的刘*甲,当时我给羊割草路过李**家门口,看见刘*甲在李**家门口骑在摩托车上骂,骂李*和王**,王**和李*没吱声,此时王*乙和李**两口子从屋里出来,王*乙在前,李**在后,他们俩就劝说刘*甲有事说事,别骂了,难听。刘*甲不听还骂,李**就说你再骂我就打你,刘*甲还是不听继续骂,李**就用右手一胡拉刘*甲,我怕王**和李*也上前动手,我一回头看,我再回过头来时,李**就躺在了地上,仰面朝天,头朝东北躺在了地上,王**和李*从屋里出来和刘*甲**在一起,和刘*甲一块来的还有刘*甲兄弟,从面包车上下来帮着刘*甲和王**、李*胡拉,王*乙和我就劝他们,后来他们就不打了,王*乙就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的来了就勘察现场,了解情况,让李**上医院看病,以后找他们解决。当时李**说胳膊疼,肿了。刘*甲胸部、左胳膊肘内侧有抓伤。

4、证人王*甲证实,2014年7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我跟村里几个人在王*乙加工厂那儿时候我去卖糠,看到来了一辆面包车栓子开着到加工场门口停下,一会儿就吵吵的声音,我到跟前看见栓子正在骂王*乙这边人,开始谁也没有还声,栓子总骂,刘**就在边上立着,也吵吵着说,王*乙媳妇见栓子总骂,刘**后来也骂,就冲刘**过去说:“你总骂,再骂我打你。”王*乙媳妇(李**)刚举手要打刘**,刘**用手一抡,将李**抡到在地,李**就起不来了,王*乙儿子王*丙及李*见李**被抡倒在地,就上前与刘**、栓子动手胡拉到一块了,我与几个人就上前把他们拉开了。我看到刘**前胸处有点抓伤,但没有看到是谁弄得,没有见其他人受伤。李**被抡倒后,不会动了,大伙就赶紧找医生,一会儿医生和110的就到了。

5、证人王*乙证言同李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6、证人王**证实,王*乙家和人打架的事开始我没在现场,后来听见有人吵吵才过去的。当时我发现有三男两女在和李某某一家子吵吵,后来两个男的中的年龄大的不知道咋和李某某胡拉起来了,李某某被对方搡倒了。那两男三女我不认识,现在知道是西徐村的刘*甲搡倒的李某某。

7、证人王**证实,2014年7月31日9点多,我和李*在冷库打扫卫生,刘*甲骑摩托车到了,骂着说把苗树新给我送来了,我就劝他,紧接着栓子开面包车来了,我看车上有苗树新、苗树新姐、苗树新女儿,栓子下来后和我吵吵,我们就说苗树新的事情,这时我妈李*某就出来了,跟刘*甲说商量着办,刘*甲就骂,李*某说你骂我我就打你,李*某刚一伸胳膊,刘*甲用胳膊一抡,打到李*某胳膊上,把李*某打倒在地,就昏迷了。我和李*在门口站着,王**和张某某正劝我俩别吱声,我见我妈倒地,就想过去打刘*甲,往刘*甲跟前跑的时候,栓子从车上下来打我后脑勺一拳,我还手打栓子着,不知道打没打着,就赶紧看我妈去了,我和刘*甲没有交手。后我找车带我妈去医院,诊断左胳膊肘骨折了。

8、证人李*证实,我二姑李*某被人打了,当时我二姑把胳膊冲刘*甲伸过去,刘*甲就用拳头打在我二姑胳膊上,我二姑倒在地上,我看我二姑被打就想过去打他,边上有人拽住我。这时栓子从车上下来打我哥王*丙头部,我们哥俩就胡*他,边上人拽我们,也没打起来,刘*甲后来从东边拿棍子,王*乙拦着,他就扔了。后民警赶到,我们去了医院。

9、证人贾某某证实,当时李**(我婆婆)一伸胳膊,伸的左胳膊,刘*甲一拳打过去,打到李**左胳膊上,李**就倒在地上,我就过去抱着她,后来去了医院。

10、证**某某证实,2014年7月31日上午11点多,我走到李某某家门口,看见都是人,李某某正在和一个六十多岁男子(后来到派出所知道叫刘**)吵吵,刘**正在骂,李某某就说:“你再骂,我就打你。”刘**还是接着骂,李某某就够着打刘**,两个人就互相胡拉着打,一会儿刘**就把李某某打倒在地了,也没看清楚具体怎么打得,就是刘**弄得。李某某在地上倒着,不会动了。

11、证人刘*乙证实,因苗**被王*乙儿子王*丙撞了去他家说这事。7月31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我哥刘*甲、苗**去了王*乙家。到后和王*丙说住院费用的事情,我们两个说着王*乙和他媳妇就出来了,王*乙媳妇和我哥刘*甲说话,后来争吵起来,王*乙媳妇就够着抠我哥刘*甲,刘*甲就躲了,没有还手。王*丙和他表弟就想打我哥,我过去拦着他们,王*丙打我两三拳,我也没有还手。我们家人怕我打架就把我拉到一边,我就看见王*乙媳妇倒在了地上,刘*甲就报警了,她怎么摔得我不知道。刘*甲脖子被王*乙媳妇抠了一条,别人有没有伤我没有看见。

12、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2014)24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左桡骨头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张、李某某的诊断证明。

14、被告人刘*甲、被害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刘*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的辩护人李*的辩护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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