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王**、王**、王**、王**、王*戊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13日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决定将被告人王*戊追加为故意伤害罪的同案被告人一并起诉和审理。诉讼过中,王**、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以王**为被告人,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王**、王*戊为被告人,王**、王*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以王**、王**、王**、王**为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北京**事务所律师庄**,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河北**事务所律师张**、韩**,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河北**事务所律师姚*,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被告人王*戊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陕西**事务所律师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王**、王**、王**及王**与王*戊、王**相互之间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王*戊、王**自愿撤回对王**、王**、王**、王**的起诉;王**、王**自愿撤回对王**的起诉,王**自愿撤回对王*戊、王**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馆陶县魏僧寨镇安雷寨村村民王*戊与其大哥王**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6月15日7点50分许,被告人王*乙、王*丙、王*己为给父亲王**出气,经预谋后,窜至王*戊家街门口处,拦住并质问王*戊为何打他们的父亲,后向西追赶王*戊约一百多米处,三人用胶皮管子、木棍子等殴打王*戊。被告人王*丁闻讯与一起干活的张**(在逃)驾车赶到现场,二人持铁棍、铁锹与王*乙、王*丙、王*己互殴。随后王*戊也参与互殴中,并持砖头多次砸王*己头部,经鉴定王*己的损伤为创伤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甲闻讯后,驾驶自家的冀D×××××号蓝色雪佛兰牌轿车赶到现场,用车撞倒王*戊、张**,双方停止打斗。除王*甲外,参与打架者皆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戊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张**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丁构成轻微伤;王*乙构成轻微伤、王*丙构成轻伤二级、王*己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乙、王*丙、王*己、王*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丁、王*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乙、王*丙、王*己、王*甲在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之间予以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丁、王*戊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之间予以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王**、王**、王**、王**、王*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认为其在多个被告人对其殴打,其子王**前来解救,其子又遭殴打的情况下,被迫无奈还手,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受王*甲委托首先代表王*甲向王*戊表示歉意;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纠纷由来已久;王*乙等人与王*戊互殴时王*甲在家睡觉,听到安*呼叫可能打起来了,王*甲驾车到达现场想利用所驾驶的汽车将打斗的人分开,从而制止双方互殴;王*甲在本案中不构成共同犯罪,王*甲开车剐伤王*戊,对撞伤王*戊不存在事前的准备和故意,王*戊脾脏摘除和王*甲驾车撞到王*戊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对本案所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的伤是其他人所撞而非王*乙所打,王*戊脾破裂王*甲的辩护人已说明与本案无关联性,王*戊的多处轻伤是他人殴打所致与王*乙无关,王*戊及王*丁伤情不是王*乙所致,王*乙不存在共同犯罪意图,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应当宣告王*乙无罪。

被告人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其同意被告人王*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与本案其他被告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没有相互配合,王**用皮管进行殴打,对张**和王*戊的伤情和伤残不承担责任,本案王**与王*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王**宣告无罪。

被告人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在其父遭受被告人殴打被他人告知后先报警的情况下,到现场解救父亲,其小货车及车斗上的铁锹等物品是其安装空调的工具,特别是王**看到自己的父亲被王*甲开的车撞倒之后,出于救父心切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王**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且本案是有对方的犯罪行为引起,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王**;王**没有犯罪前科,从未与村里人发生过任何打架事件,依法亦应从轻处罚;王**行为具有救助父亲和维护人身双重正当防卫表现,王**能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应当依法减轻对王**的处罚。

被告人王*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戊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年老多病,对于造成的伤害后果被告人王*乙、王*丙、王*己、王*甲是明确的;王*戊造成王*己轻伤,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王*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戊对于正在行凶的被告人实施防卫行为,本身就具有无过当防卫权;王*戊在遭受了王*乙、王*丙、王*己暴打且浑身是伤的情况下,害怕赶来救助自己的儿子王*丁遭到同样的毒手时,才硬撑着全身的剧痛,来救助自己的儿子;王*戊被对方殴打的全身上下三十多处伤,十七处骨折和脾脏摘除构成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三处并造成七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而王*己只是一处轻伤二级;王*戊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应当依法免除对王*戊的处罚。

被告人王*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乙、王*丙、王*己三人事前的商议仅限于羞辱王*戊,没有刑罚上的共同故意;王*己和王*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共同犯罪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相悖;王*丁和张**是为报复而来,王*己自己反而被打倒致创伤性休克,应当宣告王*己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馆陶县魏僧寨镇安雷寨村村民王**、王*戊系同胞兄弟,王**排行老大,王*戊排行老三,因家庭矛盾积深长达十余年,平素互不来往且发生纠纷多次。2014年6月15日7点50分许,被告人王*乙、王*丙、王*己三兄弟为替其父王**出气,经预谋后,窜至其三叔父王*戊家街门口处,拦住并质问王*戊为何殴打其父,王*戊离开其街门后,被告人向西追赶王*戊约一百多米处,三被告人用胶皮管、木棍等殴打王*戊;王*戊之子即被告人王*丁闻讯,遂与其一起从事安装空调的张**(在逃)驾驶安装空调的小货车赶到现场,二人持铁棍、铁锹与王*乙、王*丙、王*己殴打,随后王*戊也参与互殴中,并持砖头砸向王*己头部,经鉴定王*己的损伤为创伤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王*丙之子即被告人王*甲闻讯后,驾驶自家的冀D×××××号蓝色雪佛兰牌小轿车赶到现场,并用车撞倒王*戊、张**,参加互殴的人停止了打斗;打斗过程致使六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戊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王*己和王*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张**损伤属轻伤二级、王*丁和王*乙的损伤属轻微伤;受伤后王*戊在馆陶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69天花去医疗费约九万元,其他受伤的在案被告人及张**亦住院进行了治疗;经鉴定王*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九级和十级。被告人王*乙、王*丙、王*己于2014年11月11日到馆陶县公安局投案。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乙、王*丙、王*己及王*甲一次性赔偿王*戊各种损失共计250000元;王*丁放弃对王*乙、王*丙、王*己及王*甲的赔偿请求,王*戊、王*丁对王*乙、王*丙、王*己、王*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王*乙、王*丙、王*己、王*甲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王*乙、王*丙、王*己放弃对王*戊、王*丁及张**的赔偿请求,对王*戊、王*丁及张**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王*丁、王*戊及张**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上述赔偿款项于2015年7月17日交由王*戊领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甲供述和辩解,其系王*丙之子,2014年6月15日早晨不知道几点钟,其正在睡觉,听到外面不是其母安*就是其婶母桑*(王*己的妻子)或者其伯母任*(王*乙妻子)喊其名字说,小飞,那边打起来啦,抓紧起床;因前三天即6月12日那天,王*戊把其爷爷王**打了,其一听就知道是其家又和王*戊家打起来了;其急忙穿上衣服并穿着拖鞋往外走,当时其家的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冀D×××××的车辆在家街门里面停放,其快走到轿车处时母亲说其,换鞋去,意思是让其换鞋;其赶紧回到屋里换上旅游鞋,然后开车拉上母亲安*、婶母桑*、伯母任*往外走,出家门口左拐到了其家房后的公路上沿东西公路向西,赶往王*戊家附近的打架现场;快走到王*戊家门口时,其见一光膀子的年轻人和另一穿蓝色衣服的人正在打王*己,其一踩刹车准备停下时,左边过来一个人,撞在其车左边的玻璃上·,具体撞得谁其未看清,车玻璃当时就坏掉;这期间其听到有人“呀”叫了一声,其就停下车;其车的前边不远处有王*丁的一辆小货车头朝西停在那里,其下车看见躺在路中间偏北位置的三叔王*己,其喊他不搭理;此时王*丁正好从其旁边举着棍子要打其,其在路边捡了根木棍朝王*丁身上打了两下,王*丁往后退,其接着喊王*己并将他喊醒;其回头一看警车来到,便开车跑掉;其开车往西走到前街西头往北拐,又顺着村中间一条街往东,然后从王*戊家所在胡同东边的胡同里往南走,转到其去打架现场的公路上回到其家门口;其将车停在家门口进院见三叔王*己的车在院里停放且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敞开,王*己身子躺在地上头部在驾驶员位置的踏板上靠着;其与妻子高*喊三叔几声没反应,便赶紧和妻子把他抬到奇瑞QQ轿车上开上该轿车拉着王*己与其妻赶往魏僧寨镇卫生院给他看伤;在魏僧寨卫生院简单进行包扎后,其妻和该医院的一医生同坐救护车拉上王*己前往馆**医院救治,其驾驶QQ轿车回家;其不认识光膀子的人,另外一穿蓝色上衣的看后影像是王*丁,当时其驾驶的车速应该在40至50公里/小时;路上没有任何障碍物,视线比较好;所驾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和右后视镜及前边引擎盖坏了是撞人撞的,右后视镜其不清楚是怎么坏的;打架原因是其听说很多年前王*戊想分其爷爷王**的家产,其爷爷不愿意,王*戊就打了其爷爷,从那时开始闹矛盾,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

(2)被告人王*乙供述和辩解,其系王**长子,今天上午即案发当日约8点左右,王*戊的妻子和孩子出门往西走,随后王*戊在家推着电动自行车出来;其上前问王*戊,为啥揍其父亲;王*戊说,该揍;其说,那今天就让你(指王*戊)尝尝挨揍的滋味;然后王*戊就把自行车扔在地上顺街往西跑,我们就往西追,往西追了有一百多米将王*戊追上,当时其村的张*甲媳妇怀抱孩子站在街上,王*戊在张*甲媳妇的身后抱住了张*甲媳妇的腰,其怕吓着孩子,把张*甲媳妇手里的孩子交给旁边的一个妇女,此时张*甲和他儿子都从家出来,我们几人把王*戊的手掰开,后张*甲家人都回到自己家中;这时其和二弟王*丙就上来问王*戊,为啥揍其父亲,当时王*戊说的什么话其记不清楚,嘴里嘟噜着骂;随后其和王*丙就用巴掌、拳头打王*戊,这时三弟王*己从西边拿着胶片管*过来,其夺过王*己手中的胶皮管*就往王*戊的背上、屁股上揍,胶片管*揍断了,就又扇王*戊的脸,王*丙和王*己也上来和其一起用巴掌拳头揍王*戊,后来其又从街上拾了个木棍子往王*戊的背上、屁股上揍,揍了一会儿我们准备走的时候,王*戊的儿子王*丁开着一辆小货车从东边过来,停在王*戊的门口,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具体是谁未看清;王*丙和王*己在其前面向东走,其随在后面向东走,之间隔有一段距离;王*丙和王*己走到王*戊门口时被王*丁带来的人揍趴在地上,当时其离得远具体怎么揍的未看清;其一看他们打上了就赶紧往东跑,王*戊也跟着我们向东跑,其快跑到王*戊家门口时,其看到王*丙头上流血,王*己在路中间坐着,有人拿着棍子、铁锹往王*己身上揍;等其走到王*戊门口时,其想上去揍王*丁他们,王*丁质问其,你(指王*乙)这是回家出气来了,说着王*丁拿着铁锹朝其头部右侧拍了一下;当时其手里也有东西,具体是啥东西记不清楚;一光着膀子、有点胖的叫什么宾的年轻人也拿东西往其头上打了一下,具体拿什么其未看清;其被打两下以后晕躺在地;在其躺下时看到王*戊拿了个砖往王*己头上砸;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来到现场,那个光着膀子、有点胖的叫什么宾的年轻人听到警笛响跑掉;随后其妻任荣*把其及王*丙送医院,其三弟王*己不知道是谁把他送到魏僧寨卫生院去包扎;其三个商量是因为在之前短短的十几年里,王*戊多次打其父亲,所以我们就想教训教训他,叫他知道打人的后果;其脸部右侧有伤痕,右耳朵疼、头上疼,两个胳膊上都有伤痕,腿上疼,其脸部、鼻子上、右耳朵应该是王*丁拿铁拍的,头上不是王*丁用铁锹拍的就是那个叫什么宾打的;王*丙和王*己头上都是血,具体是怎么形成的其未看到,应该是王*丁他们几个打的;对方王*丁受伤了,他拿铁锹拍其时,其用手里的东西打他,具体打到他什么部位其不清楚,王*戊和那个叫什么宾的人是否受伤其不清楚;当时王*己先打的王*戊,打完后,其才又从王*己手里夺过来胶皮管,又往王*戊屁股上打了好几下;具体是谁打断的胶皮管,其记不清楚;其当时被打晕,未看见王*戊打王*己的头部;其因为看见王*戊从西南面砖垛上拿砖了,就想象和推断王*戊拿砖砸了王*己。

(3)被告人王**陈述和辩解,其系王**次子,因为前几天王*戊揍其父亲,其和哥哥王*乙、弟弟王*己就商量着要揍**戊一回,昨天即6月14日我们没有堵住王*戊,准备等他出来后揍他;今天上午大约8点左右,王*戊的妻子和孩子先出了门往西走,随后王*戊就在家推电动自行车;王*乙上前问他,为什么揍其父亲,王*戊说,该揍;王*乙说,那今天就让你尝尝挨揍的滋味,王*乙就用铁锹拍王*戊,被王*戊抓住,扔掉铁锹王*戊顺街向西跑去;我们往西追,追上王*戊,王*乙按住王*戊,其用棍子往王*戊背上、屁股上、身上打了几下;王*戊挣扎着起来又往西跑去,我们接着追,大概往西追了有一百多米的时候再次追上,当时其村的张*甲媳妇抱着孩子站在街上,王*戊在张*甲媳妇身后边抱住了张*甲媳妇的腰,此时王*己开车来到,我们怕吓着孩子,王*乙就把这个妇女手里的孩子接过来交给了王*己,王*己把孩子给谁了其未看清,这时张*甲和他儿子都在家出来,我们几个就把王*戊的手掰开,然后张*甲的家人都回了家;此时其按着王*戊,王*乙从其手里拿过棍子往王*戊屁股上、背上、大腿上打;其与王*乙还扇王*戊的脸;一会儿其看到王*戊的儿子王*丁开着一辆小货车从东边过来后停在王*戊家门口,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具体情况其未看清;其把铁锹、棍子放到王*己车上,王*己开车,其坐车往东走去,王*乙在后面看着王*戊;我们快走到王*戊门口时车被堵住,王*丁和一个叫宾的人从车上下来,其叫王*己开车撞他俩,王*己没撞,其就和王*己下车;王*丁手里拿着一根钢筋棍,一个叫什么宾的年轻人拿着一把铁锹就过来堵住我们;王*丁拿着钢筋棍朝其抡来,打在其右胳膊上;那个宾就拿着铁锹往其头上拍,其拿着铁锹往上一挡,那个叫宾的人就拿着铁锹打在其右手上并用铁锹拍在其头部,其头上流血后其跑开;王*丁又拿钢筋棍往其头上打了一下,其拿着铁锹往王*丁身上扎了一下,具体扎到哪了其不知道,后来王*丁又往其头上打了一下就晕了过去;不知道谁把其拉到王*戊门口,这时其就有点清醒,其看到王*己在他的车后面的路面中间坐着,听见有人揍**己,一个光着膀子、很黑、肚子很大的人在揍**己;过了一会儿,王*乙从西边过来,当时其离得远,具体怎么情况未看清;后来其嫂子任*拉着其和王*乙赶往医院救治;我们三个商量就是在这短短十几年里,王*戊多次打其父亲,所以想教训教训他揍他一回;开始打王*戊的时候就其与王*乙两人和王*戊在场,后来又揍**戊时,其与王*乙、王*己和王*戊在场;再后来其这方挨打时,其与王**、王*己和王*戊、王*丁以及王*丁领着的几个人在场,其他人其未注意;其妻子、嫂子和弟妹,在打完以后到的现场;其头上、胳膊上,手上受伤是王*丁和小*(指张*丁)用钢筋棍和铁锹所打,腿上受伤是其摔倒时摔的;王*己头上受伤其不知道是谁所打;对方王*丁受伤了应该是其用铁锹打的;王*戊脸上、腿上、臀部、大腿根部都有伤,是其与王*乙和王*己所打。

(4)被告人王*己供述,其系王**三子,其家和王*戊家以前有矛盾,一直不说话,前几天王*戊又打其父,所以我们准备教训教训王*戊,在2014年6月15日早晨7点左右,具体时间其不清楚,其和大哥王*乙、二哥王*丙准备堵住王*戊揍他一回;王*乙、王*丙拿着棍子和铁锹从其二哥房后的大街上走着从东往西走到王*戊家附近,其是开车过去并将车停在王*戊家西边的一个街口;其到那后看到王*丙正把王*戊按倒在地上,王*乙用脚踢王*戊,然后其就下车拿了一个黑色的胶皮管*往王*戊左侧屁股打了一下,胶皮管*就被打断;接着其用手往王*戊脸上扇了几巴掌,王*戊一直在骂骂咧咧;王*丙喊其走,其开车拉上王*丙**,王*乙没上车;此时王*戊儿子王*丁开着小货车停到王*戊家门口靠西一点;其在离王*丁小货车二十多米的地方停下;见车上下来的两个人,一是王*丁一光着膀子的不认识;王*丁手拿铁棍,光着膀子的拿了把铁锹;当时王*丙和王*丁及光着膀子的男子互相用铁锹、棍子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谁打谁其未注意;其看见王*丙蹲在地上,具体哪有伤其没看到;其就冲着王*丁过去用拳头打了几下,王*丁就搂其,其掐住王*丁的脖子,王*丁用嘴咬其右手一下,其松开手;此时不知是谁从其后面向其后脑勺拍了一铁锹,其被打趴在地上晕了过去;后来的事情其不清楚;其头部有两处伤口,是被人从后面用铁锹拍伤的,当时其侧脸看了看好像是那个光膀子的男人用铁锹打的;其左耳部被打伤了,具体谁打得其不记得;其腰椎被人打骨折,具体被谁打的其不清楚;其右腋下也被人伤了个大口子,具体谁打的其不知道;另外腿上胳膊上还有几处伤口,怎么形成的其不知道;王*丙头部有伤,是被王*丁和光膀子男子所打,具体怎么打的其未注意;王*乙鼻子、眼睛受伤了,具体怎么伤的其不知道;其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蓝色两厢奇瑞QQ轿车去的现场。

(5)被告人王*丁供述,其系王*戊儿子,2014年6月15日7点钟左右,其和张**在魏**中心社区王**家安装空调,其接到其村邻居袁**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其家出事了抓紧回来吧,有人打你爹(指王*戊)了,其赶紧喊上张**驾驶其所有的双排小货车往家赶,路上其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其开车到父亲王*戊家门口后,看到父亲的电动车倒在家门口,大门上还上着锁;再向西一看围着好几个人,其开车向西走了有十来米,对面过来一辆蓝色的微型小轿车停到其车前边二十米左右;王*丙、王*己、王*乙兄弟从车上下来,每个人手里拿了一根铁锹或棍子类的东西冲其过来,其赶紧停车,和张**从车上下来,其从车后斗里拿出一根铁棍迎了过去;王*丙过来后拿着一根铁棍或铁锨(具体是铁锨还是铁棍其记不太清了)朝其头上抡,其先用手挡了一下,王*丙持铁棍打到其手指;当时王*己也拿着个棍子在其的侧面打了几下,王*丙接着又用铁棍打其,其就用手里的铁棍档;此时王*己从旁边搂住其腰部,王*丙上前夺其铁棍夺下后王*丙摔倒在砖堆上,当时王*丙没起来,其用力甩开王*己;此时其看到王*乙正拿着棍子要打张**,其赶紧过去推开王*乙,王*乙的棍子打偏未打到张**身上;张**往北跑王*乙就追;王*丙、王*己又上来拿铁锨、棍子打其,其顺手从地上拾起了一截断棍,用断棍挡了几下,断棍掉在地上;这时其又从地上拾起了一根带弯的铁棍,王*丙拿铁锹打其,其就拿着带弯的铁棍和王*丙挡了几下;此时其父王*戊被打坐在了地上;其手持弯铁棍与王*丙拿着铁锨对打几下,王*乙和张**两个人在其汽车的北面正对打,其父王*戊过去要打王*乙,王*甲驾驶汽车朝张**撞了过来,先把张**撞到在路北边,接着又把其父撞到在路北墙根;当时其看到王*甲开车撞过来,其喊王*戊和张**赶紧躲时,王*丙从后面过来拿铁锨又朝其头上铲了一下,其头上随即流了血;其欲过去看父亲,王*甲下车拿了一个棒球棍就朝其头顶上使劲打了一棍,其满头满脸都是血;这时公安机关警车的警报声响起,王*甲赶紧开车掉头往北跑掉;王*己驾驶他的车往西跑去;王*丙、王*乙就把棍子扔到路南边坐到地上;这时王*乙妻子、王*丙妻子、王*己妻子拿棍子打其身上几下,此时公安人员赶到了现场;其和王*丙、王*己两人对打。

(6)被告人王*戊供述,2014年6月15日早晨7时许,因为前两天其被人打伤需要到魏僧寨镇卫生所输液,其妻子提前出门先走,其在后面锁门;刚锁上门,看到王*乙拿着木棍、王*丙拿着铁锨在其门口南边的砖垛后边冲其跑了过来;王*乙、王*丙边骂边拿着木棍、铁锨往其身上打了好多下;其就想往东跑,这时看见东边四五十米处停着一辆蓝色小汽车,王*己正拿着棍子从东向西跑来;其一看不好,扭头从王*乙、王*丙之间穿了过去向西跑去;王*乙、王*丙、王*己从后面追着其打,其边跑边喊救命;其向西跑了九十多米,跑到张*甲家房后;当时张*甲及其儿子张*乙还有张*甲的妻子抱着孩子都在那站着玩,其跑到跟前就抓住张*甲妻子的衣服,让王*丙他们没法打其;张*甲和张*乙就对王*乙、王*丙、王*己他们说,千万别打着孩子,后随手把张*甲的妻子和孩子拉走;王*丙、王*乙、王*己就拿着铁锹、木棍不停着往其身上、后背、头上、腿上乱打;当时其只顾双手捂着头在地上打滚,躲他们;他们打其好一大会儿,可能是后来打着没劲了,就没再打;其面朝北坐了起来,王*丙在其背后,王*乙在其前面,王*己在其东北处,三人围着其,王*乙说,你知道什么叫挨揍不,操你某的;王*己一手拿着棍子,另一只手拿着黑色橡胶棍朝其右额头打一棍子;王*乙又说,你知道啥叫挨揍不,还骂相同的脏话,王*己拿着黑色橡胶棍子又朝其脸部左侧打,其用右手一挡,橡胶棍打到其左手指上,其赶紧用右手抓住橡胶棍和王*己夺,把橡胶棍弄断了,其和王*己一人拿一头;王*丙、王*乙、王*己就又拿着棍子、铁锨朝其身上乱打;其说三人打其一人,算什么好汉,有本事一对一打;王*己说,行,他当过兵,就一对一打;王*己说完,用手朝其脸部扇了一巴掌;这时王*乙说,别揍他了,揍王*丁去,他们就拿着棍子、铁锨往东跑了过去,其担心儿子王*丁被打,忍痛从地上爬起来,往东咧咧贴贴的跑了过去,跑到其家房前西南角,见儿子王*丁已经满头是血;王*己见其过来,朝其身上抡了一棍子,其就往南躲,正好南边有砖垛,其顺手拿了两块砖,先向王*己投了一块砖头;王*己就躲,躲的时候,王*己不知怎么就脸朝北摔坐在地;其一扭脸见王*乙拿着棍子正在打张*丁,张*丁往北跑去;此时东边过来一辆汽车,冲着其和张*丁撞了过来;当时把张*丁撞到了路北边,接着汽车就撞在其身上,当时就把其撞晕了过去,后来发生的事其不清楚;其额头右侧部、手部有多处伤痕,都是被王*丙、王*乙、王*己三人用铁锨和木棍打伤的;其还被王*甲驾驶的汽车撞骨折,其儿子王*丁头部受伤流血,具体是被谁打伤的其未看到;张*丁也被王*甲开着的汽车撞伤;王*己拿的是一根有五六十厘米长、直径四厘米粗、黑色的、橡胶材质的橡胶棒;橡胶棒的棒身有许多凸起;王*丙拿的是一根尖头、木把家用普通铁锨;王*己拿的是一根一米多长、直径四厘米左右的木棍;王*乙拿的是一根一米多长、直径四厘米左右的木棍;王*甲开车撞时,其在其家的小货车北侧,看到王*乙正在打张*丁,其就往东去拦王*乙,王*甲从东边开车撞了过来,王*乙躲过去,车先撞到张*丁,又把其头朝北撞倒在地。

2、同案犯张**的供述,今天早晨7时许即2014年6月15日早晨7时许,其和王**在魏僧寨中心社区一居民家中安装空调,王**接到一个电话后,让其跟他马上回去;其跟随王**开着他的双排小货车回到安雷寨村;在村南街从东向西走到王**父亲王*戊家,看家里没有人就向西走,走了几米远,对面过来一辆蓝色汽车停在我们车前,车上下来三个陌生男子,手里拿着棍子类东西,其和王**下车后,其从车后斗拿了一个铁锹,那三人见我们就打,有两个男子拿着棍子打王**,另外一个男子拿着棍子打其,其用铁锹挡了几下,接着看到王*戊从西边过来,脸上、身上有很多血;这时一辆雪弗兰轿车从东向西驶来,当时其在双排小货车北侧,那辆车冲着其就撞过来,把其撞在地上,当时其就蒙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过了一会,其才反应过来,看到王*戊躺在街道北侧树下,这时有人拿着破损的汽车反光镜在其头上砸了一下,其赶紧向北跑去,在一户人家躲了起来,半小时后,才被人接出来送到医院;其的左脚踝骨骨折,后背青了一块,汽车撞其腿部一下,把其撞歪倒路北侧,是被那辆雪弗兰汽车撞伤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安*证明,其系王*丙妻子王*甲母亲,前几天其公爹王**被王*戊打伤,其夫兄王*乙和三弟王*己从外地回到家中;2014年6月14日这天具体时辰记不清楚,在其家听见他们三兄弟商量用巴掌拳头教训王*戊;6月15日早晨,王*乙、王*丙、王*己就出去了,其和王*乙妻子任*、王*己妻子桑*在其家门口玩;发现王*丁开着一辆银灰色双排小货车从南面飞快开过来,车上还坐着人,具体几个人没注意,小货车车斗里还有铁锹等物品,其就猜到可能来打架,其就跑到前街往西看,见王*丁的车已经停在王*戊家附近,车上人正在从车上拿东西;其就赶紧回家喊王*甲打架了,并让王*甲开车拉上其和任*、桑*,上车时其还拿了两个铁棍、一把铁锹、一个棒球棍;开车从东向西走到离打架现场有四五十米处,看见王*丁小货车停在王*戊家南面公路上偏西南位置,王*己在小货车北侧坐着,两手捂着头,王*戊在王*己北面拿着砖头往王*己头部砸,还有一光膀子男子正拿着一根棍子类东西往王*己背部腰部打了好几下;这时其几人的车就到了跟前;路南侧是王*丁的小货车,北侧王*戊拿着砖要砸我们的车,其就对王*甲说,别停,开过去,下去就得挨打;任*也喊,别停,太危险;王*甲就继续开车从那个男子和王*戊之间穿过去,把王*戊撞到了;当时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右侧被撞坏,王*甲赶紧停下车,其对王*甲说,小*(指王*甲),倒车轧他们;但小*没有倒车,这时那两个光膀子男子和一个穿背心男子就沿着胡同向北跑去;其几人下车,见王*丁一手拿着铁锨,另一只手正和王*乙夺棍子,其和任*就拿着棍子打王*丁胳膊;后来王*丁铁锨不知怎么掉了;其见王*丙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过去看王*丙;桑*拾起棍子打了王*丁腿部几下,此时公安人员来到现场;王*戊的伤应该是被王*甲开车撞伤的;当时撞人时车速比较快,开车从两人之间过不去,当时他们两个人站在那,若停车,就会被他们砸车、打人,所以叫王*甲直接开过去,王*甲未说继续往前开,任*也叫王*甲继续开,桑*没说话。

(2)证人任*证明,其系王*乙妻子,证明内容与安*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王*甲驾车撞人的事实。

(3)证人桑*证明,其系王*己妻子,其证言内容与安*证言基本一致,证实去了打架现场及王*甲驾车撞人的事实。

(4)证人高*证明,其系王*甲妻子,2014年6月15日8点左右,其从监控看到有车从门外面进来,其出去看到王*己从车上倒在车外,满身是血,其喊了他几声也没反应;此时王*甲开车回来,其和王*甲一起把王*己抬到王*己的奇瑞轿车上拉着王*己到了魏僧寨镇卫生院,一个姓苗的医生给王*己缝针后建议去县医院做脑CT,其让王*甲回家拿钱,其和苗医生等人坐上救护车送王*己去县医院,路上王*己已经昏迷,直翻白眼,两腿还抽搐,苗医生还掐了好几次王*己人中,王*己才有所好转;当日王*甲驾驶的是车牌号为冀D×××××蓝色雪佛兰轿车。

(5)证人张*甲证明,2014年6月15日7点半左右,其见王**抱着其妻子王**的腰,王**搂着王**,当时王*乙和王**其中一人拿着一个木棍,未看清是谁拿的;王**说不让管,其就掰开王**的手,将妻子拉回家;当时没有看到打架。

(6)证人王**证明,其系张*甲妻子,2014年6月15日7点半左右,其抱着小孙子在本村后街上玩儿,这时王*戊从东边跑过来,王**和王**从后面追他,王*戊跑到其旁边从后边抱住其腰部不松手,其喊丈夫张*甲的名字,其丈夫和儿子从家里出来,他们掰开王*戊的手,其一家人就回了家;当时王**和王**其中一人拿了一根木棍,没有看见打架的情况。

(7)证人张*乙证明,其系张*甲、王**之子,证明情况与张*甲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杨*证明,其系安雷寨村人,其证言内容与王**基本一致,与王**的证言亦相互印证。

(9)证人司某证明,事发当日7点多,其打电话让王**给其家安装水管,并告知王**的家门口歪着一辆电动车;后来听村里人说他们家打架了。

(10)证人苗*甲证明,其系魏僧寨镇卫生所医生,2014年6月15日上午8点多,安雷寨村王*己的侄子和侄媳妇抬着王*己来看病;当时王*己头上、身上都是血,头顶、后枕部都有一个两公分左右口子,头顶部右侧一处头皮血肿,右耳廓处有一个大约半公分左右的口子,右腋下有一处二十公分左右的划痕伤;其给他进行清创缝合,王*己说头晕、恶心,其建议他去县医院;救护车来后,其和苗*乙、王*己及他侄媳妇坐车去了县医院;王*己侄子说王*己的伤是被人用砖所砸致成的。

(11)证人苗*乙证明,其系魏僧寨镇卫生所医生,其证言与苗*甲证言基本一致;并证明在去医院的路上,王*己双下肢抽动,赶紧掐住他的人中、输氧,王*己病情才有缓和。

(12)证人张**证明,2014年6月15日张**接到王**电话让其赶快到魏**派出所报警,其父子俩合骑一辆电动车走到派出所北面三岔口,张**让张**下车等着,张**抓紧去派出所报警,后二人赶到雷寨村打架现场时,双方已经打完架,公安人员已经赶到并在现场处置。

证人张**证明内容,与张**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13)证人王*辛证明,其系安雷寨村人,2014年6月15日那天,其从地里打药回来,看见王*丙、王*己、王*乙在街上站着,王*戊在地上坐着,当时都没有打架;其未停车回家,后面发生的事情其不清楚。

(14)证人王*壬证明,其系馆陶县公安局魏僧寨派出所干警,2014年6月15日7时50分许,接到王*丁电话报警,赶到现场,现场位于安雷寨村前街王*戊家南面;现场有王*丙、王*乙、王*丁、王*戊均受伤,任*、安*、桑*也在现场,打架参与人张**、王*己、王*甲已离开现场;在王*甲家门前发现作案车辆即冀D×××××号蓝色雪佛兰牌轿车,该车前挡风玻璃损坏,损坏的玻璃中还加有头发、血迹等物;期间,王*甲驾驶一辆蓝色QQ汽车回家,车内有棒球棍、木棍等,遂将王*甲带至魏僧寨镇派出所进行询问。

证人段*证明,其系馆陶县公安局魏僧寨派出所干警,证明内容与王*壬基本一致。

4、现场勘查笔录载明,勘查时间在2014年6月15日9时40至11时40分,现场位于魏僧寨镇安雷寨村前街东段;现场提取沾血的卫生纸、砖头、断裂的木棍及汽车后视镜碎片、铁锹头、螺纹钢棍、布鞋等物品,上述在现场提取的物品制作了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同时制作了平面示意图两张,并附现场照片21张。

5、鉴定意见

(1)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物证)字(2014)2050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王**驾驶的冀D×××××号轿车前挡风玻璃上提取的血经DNA鉴定,来源于王**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2)邯郸**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215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载明,馆陶县中医院病历(病历号227149)主因头面部及全身多处外伤1小时于2014年6月15日9时35分入院,诊断:1.脑震荡2.颌面部皮肤挫裂伤3.上唇黏膜挫裂伤4.口唇黏膜挫裂伤5.右侧肋骨骨折6.左侧横突骨折7.左侧髋臼骨折8.左侧坐骨骨折9.多处皮擦伤10多处软组织损伤11.皮下出血12.双肺挫裂伤13.左侧肋骨骨折;修正诊断:1.右侧第9.10.12肋骨骨折2.左**9.10.11肋骨骨折3.双侧胸腔积液(或血)4.第3腰椎左侧、第4腰椎双侧横突骨折;补充诊断:1.右侧肩胛骨骨折2.左膝关节关节腔积液(或血)3.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4.左侧耻骨上肢及耻骨坐骨结合部骨折5.右侧腓骨远端及左侧腓骨中上段骨折6.右侧耻骨坐骨结合部骨折7.脾脏破裂8.腹腔积血9.腹膜后血肿10.胸椎棘突骨折11.约腰2左侧横突骨折12.腰5右侧横突骨折13.骶1椎体骨折等;CT(片号083933、083822)显示:1.右侧肩胛骨骨折2.床动(-220mm)左侧后肋骨质3.双侧胸腔积液(或血)4.右膝关节腓骨近端骨折5.左膝关节关节腔积液(或血)6.双下肺后基底段斑片状高密度影,考虑挫裂伤不除外7.左下肋骨骨折不除外8.右侧肋骨骨折9.左侧横突骨折10.左侧髋臼骨折及左侧坐骨骨折;X光(片号:058168)示:1.右侧第9.10.12肋骨骨折及左**9.10.11肋骨骨折2.左侧肩胛骨肩峰骨折3.第3腰椎左侧、第4腰椎双侧横突骨折4.左侧耻骨上肢及耻骨坐骨结合部骨折5.右侧耻骨坐骨结合部骨折6.右侧腓骨近端及左侧腓骨中上段骨折;馆陶县中医院CT显示:王*戊右侧肩胛骨、双侧多根肋骨(右侧第10肋、左**6肋、左**9-11肋)及T5、T6棘突多发骨折,左侧耻骨及左侧髋臼骨折;馆**民医院病历图文报告单证实左腹部手术,脾破裂属外力作用外伤作用所致,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c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3)邯郸**鉴定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就(2014)第G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补充说明,①外伤性脾破裂,并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②右侧肩胛骨、双侧多根肋骨(右侧第10肋、左**6肋、左**9-11肋)构成轻伤二级;③T5、T6棘突多发骨折,L2-4左侧横突及L5右侧横突骨折,S1椎体及S1、2棘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④左侧耻骨及左侧髋臼骨折构成轻伤二级;⑤右侧腓骨远端及左侧腓骨中上段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并附伤情照片八张。

(4)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210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载明,张**左内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鉴定人同上,鉴定时间2014年6月20日附伤情照片四张。

(5)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206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载明,王*乙面部裂伤、右耳挫伤、颈部软组织伤、双上肢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附伤情照片四张。

(6)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207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载明,王*丙头顶部可见一长约13公分的伤口,边缘不整齐,深至颅骨,构成轻伤二级,附伤情照片四张。

(7)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223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载明,馆**民医院诊断王*己创伤性休克等,结合检查所见:左头部一1.2公分长挫裂创,枕部一2公分长挫裂创,左耳廓一0.6公分长挫裂创均已缝合;左颞顶部1.5*1.2公分结痂;左腋下胸部一7.5公分长缝合创;右肘部14*5公分皮下出血等分析,属外力作用,其创伤性休克(轻度)构成轻伤二级,附伤情照片五张。

(8)邯郸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邯物司(损伤)鉴字(2014)第G209号司法意见鉴定书载明,王*丁额顶部发际处一4公分长挫裂创,均已缝合,属外力作用所致,构成轻微伤,附伤情照片三张。

(9)河南**定中心新国信司鉴中心(2014)车技鉴字第60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明,对作案车辆即冀D×××××号蓝色雪佛兰牌轿车的车辆技术鉴定结果为,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6、相关书证:

(1)收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6月15日7时51分,王某丁电话报警,印证了发生打架的时间。

(2)王*戊在馆陶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病案号227149)证明,王*戊2014年6月15日9时入院,诊断多发性骨折、脾破裂、鼓膜穿孔;与王*戊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列明的受伤情况一致。

(3)张某丁馆陶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病案号227161)证明,张某丁于2014年6月15日12时入院,2014年7月9日16时出院;入院诊断为左侧内踝骨骨折,多处皮擦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4)王*丙在馆**民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病案号580177)证明,王*丙2014年6月15日10时9分入院,2014年6月25日出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胸部损伤等。

(5)王*己在馆**民医院在治疗的病历(病案号580178)证明,王*丙2014年6月15日10时10分入院,入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等。

(6)证人徐某甲证明,其系馆陶县公安局魏僧寨镇派出所民警,2014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王**、王**、王*己主动到该所投案。

证人徐某乙证明,其系馆陶县公安局魏僧寨镇派出所民警,其证明情况与徐**基本一致。

(7)被告人王**、王**、王**、王**、王**、王**、王**、王**及张**的户籍证明在卷。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扣押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由来已久的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一起家庭内部三代成员间特殊的互殴伤害案件,参与本次互殴的被告人一方与另一方被告人之间造成了相互的伤害。就被告人王**、王**、王**及王*甲与被告人王*丁、王*戊及在逃的张**之间的相互伤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证明了王**、王**、王**及王*甲和王*丁、王*戊及在逃的张**构成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故王**、王**、王**及王*甲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王*丁和王*戊以及在逃张**的行为亦构成共同犯罪,王**、王**、王**及王*甲应当对王*戊的重伤、张**的轻伤以及王*丁的轻微伤承担刑事责任;王*丁、王*戊及在逃的张**应当对王**和王**的轻伤以及王**的轻微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六被告人在实施互殴行为中,虽有行为方式、手段及参与程度的不同,但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和行为,故不存在正当防卫,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王**、王**、王*甲及被告人王*戊、王*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王**、王**、王*甲及被告人王*戊、王*丁的刑事责任。王**、王**、王**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王*甲和王*戊、王*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在实施伤害行为中,王**的行为方式、手段和参与伤害的程度相对于王**、王**显轻,王*戊伤害王**的行为亦属情节轻微,依法可酌情对王**、王*戊免予刑事处罚。该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属事出有因,案件本身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非同于其他的伤害案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鉴于祖孙、叔侄和兄弟之间亲情的互谅互让、家族和睦,经过调解,已自愿达成了和解、谅解协议;本案适当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要有利于解决家庭内部矛盾以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故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王**、王**、王*甲、王*丁适用缓刑。据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戊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王*己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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