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去姜各庄镇李庄村某某超市买烟时与同村的李某某发生口角,郭*某离开后到某某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回到某某超市门前时正遇李某某与其妻子郭*甲,郭*某持刀将李某某右肘外侧、右前臂、左腿处捅伤。经鉴定,李某某因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击身体致尺动脉断裂导致失血过多、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郭某某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并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去姜各庄镇李庄村某某超市买烟时与同村的李某某发生口角,郭*某离开后到同村某某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木把单刃尖刀,回到某某超市门前时正遇李某某与其妻子郭*甲,郭*某持刀将李某某右肘外侧、右前臂、左腿处捅伤,经抢救无效于5月12日零时50分死亡。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系因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击身体致尺动脉断裂导致失血过多、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妻子郭*甲对被告人郭*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我小名小波,5月11日晚上我和别人在新月小吃部吃饭呢,我喝的白酒,中途我去某某超市买烟,当时我姑(郭某甲)、我姑父(李**)在超市呆着,小*朝我要烟,我不给,李**拿钱说要给小*买,我当时喝了酒,看他拿钱给别人买烟,就来气了,骂了他一句,又说你有钱,装大,爱买就买。随后我俩就吵吵起来了,大伙劝我们,我出门骑三轮车就走了。当晚我在超市和李**吵吵了后,我从超市出来就去某某小卖部从李**买的这把刀子,当时到小卖部我就说买把刀子。我就想买把刀子回超市找李**吓唬吓唬他,没想要他死的。刀子是木把单刃,木把长约10厘米,刀刃长约15厘米。当时我从超市出来是想回家,走到半路想着买把刀子回去吓唬吓唬李**。我在超市还说过什么威胁类的言语我记不清了。我当时没有受伤。我和李**以前没有矛盾纠纷,我们以前经常一起呆着。

2、证人郭*甲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7点,我和李*某去超市呆着,郭*某在郭*乙小吃部吃的饭,喝酒了。大约8点多郭*某去超市买烟,买了两盒烟,他拿到烟后旁边的高*从他要颗烟,某某不给。李*某就对小*(高*小名)说他可能给别人带的,叔给你10元你买盒烟。小*没让。某某就骂李*某。一连骂了三声,我在旁边就说你骂啥,某某说就骂他。超市的人劝某某让他走,某某一边走一边骂。他就回家了,他在走之前,他还从我头上给我了一个脖掴,旁边的人拉开后他走了。然后我就和我老伴到超市里屋,8点多我和老伴想回家,刚出超市西门口,就碰上某某骑着车来了,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子,我没看到是我老伴看到的,我对我老伴说赶紧跑。这时某某过去就攮**某,攮了几刀后他就骑车回家了。李*某被攮的躺地上了,我村的张**碰上后给我村的村医李**打电话,李**过来给李*某包了一下后说他治不了,让我们送医院,后来我叫我侄子李*某拉着李*某和郭*乙两口子送到县医院,县医院让转唐山,后来就拉着到中医院,急诊医生抢救后说让我们准备后事,人已经不中了,是后来某某又接的我到中医院的。到医院时我看李*某上衣有三个洞,裤子上有两个口子,具体被攮了几刀我说不好。郭*某攮**某时在场的有我、小*、铁柱、张**,有不少人,但天黑我看不清楚。某某平时爱喝酒,我是他姑。李*某,69岁,我是和他后结合的,有20多年了,他无儿无女。我没看到他用的什么刀子攮的,是李*某先看到的还说小*拿刀来的。当时我还说让他跑。某某当时上穿蓝棉袄,蓝色牛仔裤。

3、证人高*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我在我村张*开的某某超市呆着着,我村的郭某某把他姑父用刀捅了。当时我在场。昨晚六七点钟我吃完饭后就到超市呆着,当时我村的郭某某和他姑父也在那,另外还有人在那,叫啥名我不知道。在超市里,我向郭某某要根烟抽,郭某某说不给,郭某某姑父就拿出10元钱说给我买烟,郭某某就骂他姑父,他大姑父没吱声。郭某某就从超市走了,当时他骑三轮摩托车走的,我们还在超市呆着,过了会郭某某回来了,当时我和郭某某姑父还有别人在超市门口那着,郭某某拿着一把刀子直接冲他姑父去了,用刀子捅了他姑父两刀子,我看见他姑父从胳膊那流血了,刀子攮哪了我没看见。紧接着郭某某姑父就倒地上了,郭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走了,去哪了不知道,后来有人把郭某某姑父送医院去了,我就回家了。郭某某姑父没动手,也没骂郭某某。郭某某拿的啥刀子我说不好。他拿的刀子在哪了我不知道。郭某某捅他姑父时他啥也没说,直接用刀子捅的他姑父。

4、证人张某某证实,我在我村沿海路道东开了家某某超市。2015年5月11日晚我村的郭某某把他姑父李*某捅了。大约8点我村的李*某两口子、高*、东荒村的赵**在我超市呆着,8点多我就到正房屋陪着孩子睡觉去了,一会我就听见李*某妻子骂骂咧咧的,到我家正房屋去了,我问她咋回事,她说小**她了。他们两口子就从后门走了。我就陪着孩子睡觉去了。过了几分钟,听见郭某某骑着摩托车来了,因为他的摩托车没烟囱,特别响。我听说打架了。我就帮我女儿穿衣服。然后到超市门前看见李*某媳妇在马路牙子上躺着连哭带喊的,李*某在超市门前坐着,地上都是血,说是小*把李*某攮了。当时郭某某在旁边站着,说啥着没有我没注意听,手里拿着啥着我没看见。我就赶紧带着孩子进屋。然后打120县医院说没车,让我打中医院,中医院说没车,后来听说我村的李*某开车拉着李*某去的医院。郭某某用啥攮的李*某我没看见。李*某哪有伤我不知道。他们为啥打架我不清楚。

5、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9点左右我村郭*乙给我打电话说郭*某和李*某打架了,给李*某扎了,让我过去。我知道后就过去了,我开着我的银白色面包车到了我村某某超市门口,到那后看见李*某在超市门口地上坐着,郭*乙正抱着李*某,当时我看见李*某胳膊上有血,已经用纱布包上了,我们就给李*某抱到车上,郭*乙夫妇也上车,我拉着他们先去的姜**医院,医生说整不了我们又去了县医院,也治不了,我们又去的中医院,到了中医院后人送进去我就出来等了,大约过了一小时郭*乙给我打电话让我接李*某家属,我就给李*某媳妇接到了中医院,到后过了会李*某就死了。我当时没见到郭*某。不知道他们打架的原因。李*某昨天穿的啥我记不清了。我就看见李*某一个胳膊上有血,已经包扎上了,当我到超市时他已经自己不能走了,嘴里总呻吟。李*某和郭*某平时没听说有啥矛盾。5月11日晚上8点半左右郭*某从我们小卖部买了一把木柄单刃的刀子,木柄是黄色,木柄长约10公分,刀刃长约15公分多,不到20公分。他当时骑摩托车来的,我听见摩托车的声音,郭*某那个红色三轮车声音特别响。郭*某没说买刀干什么用。当时买刀时郭*某没有异常。

6、证人郭*乙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头9点,我哥郭*某和我村李*某打架,拿刀将我姑父李*某捅伤了,后来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了。当时有一个在小吃部吃饭的老客告诉我说我哥郭*某和我姑父打架了,我就从小吃部出来去的某某超市,我去的时候我姑父正转着圈跑呢,我过去后把我姑父拦住了,我看他右胳膊流血了,我就扶着他坐下了,然后把他胳膊掐住了,我村的张**给村医打电话,同时我给我村的李*某打电话因为他有一辆面包车,村医来了后把我姑父的胳膊用止血带扎上了,我姑郭*甲就在旁边骂我哥,我哥还嘴骂我姑。另外我刚过去的时候我哥要往前闯,我上前去拦住他,他还是硬闯,我就把他抡了个跟头,之后我把我姑父抱住坐下了。我给李*某打完电话后大约几分钟他就过来了。我们几个人帮忙给我姑父抬到车上送乐**医院去了,我和我媳妇还有李*某去的医院,到医院后大夫说让我们转院,当时医院没车,我们就开李*某的车去的中医院,中医院的大夫建议我们转院,这时人已经走不了了,医生开始抢救。我是去的时候我姑跟我说的我哥捅的我姑父李*某。昨晚7点多我哥在我的小吃部和外村的几个人喝酒着,喝了大约半斤白酒,半个小时后他就走了。

7、证人崔某某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8点多郭某某来我家商店(某某超市)买烟,当时在商店呆着的有我村的高*、李**两口子还有东荒村的赵**。郭某某买了两包烟,高*从他要烟,郭某某没给。李**插话说小杨,我给你10元买烟。李**媳妇就骂李**就你有钱。李**说话的时候就掏出10元,但李**媳妇一骂我就没敢卖给李**这包烟,又把10元给了李**。郭某某就骂李**。李**媳妇就骂郭某某。郭某某是李**媳妇的亲侄子。郭某某就往前凑了凑,大伙看着郭某某要打架,高*搡着郭某某,赵**拉着郭某某就从我们小卖店西门出去了。同时李**媳妇拽着李**,我也劝着让李**从我家正房的北门走。过了大约20分钟,我听见小卖店西门外有人说找医生。我就出了小卖店,到外面一看,郭某某、李**两口子都在小卖店的西北方向,李**两口子离小卖店门口约10米,在小卖店西门北侧的棚边,郭某某当时在李**两口子的西北方向站在了马路边上,离李**两口子有四米左右。李**媳妇在地上喊胳膊流血了,挨捅了。李**也倒在了小卖店的西门口说走不动了。这时李**骑着摩托车也到了小卖店门口了,当时李**的一条胳膊有血,李**按着他的胳膊说让我找点水洗一下,我把水放在了小卖店的屋里,外面乱哄哄的我也没出去。过了有20多分钟,大伙都走了,我看着没人了就出了小卖店西门,看见地上有血,我就从我家南门铲来沙子,高*帮我把地上的血给盖上了,大约10点左右我把超市关了回屋睡觉了。

8、证人张*甲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8点来钟我村的郭*某把李**捅死了,为啥我不知道,在我们某某超市西边,我当时在正房西屋着,后出去的。晚上8点多我正在我家正房西屋炕上,李**两口子进我屋,郭*甲骂她侄子郭*某,还说找他去。就从我家北门口出去了,李**追出去了,过了10多分钟我听到我家西边吵吵,我就起来看到郭*乙两口子已在我超市西门口扶着李**,大丫(也就是郭*甲)在地上打滚哭着骂,我看李**右胳膊流血呢,他面朝西坐在地上,我给他找来纸盒子让他坐着,他站不起来,郭*乙两口子掐着李**的胳膊,那血还往外流的很多,郭*某跟他大姑对骂,郭*乙上去抱起来摔着打小*,我就帮着李**掐着胳膊上的刀口,那刀口有一公分多点,当时我按着,从手指缝还往外流血,李**上穿蓝色或灰色的西服,里头套的秋衣和毛衣,过了会我村的村医李**来了,就从胳膊处用胶带绑上了,让去医院去。郭*乙就找的面包车,我们把李**扶着上车,郭*乙两口子也上的车就去了乐亭,李**媳妇就看着小吃部。当时我就看见李**胳膊一处流的血太多,大腿上也都是血,裤子都被血湿透了。我们超市西门口流了一地血,我老伴用小锹铲血,我弄来的沙子把血盖上了。我当时出去时没注意郭*某干啥着,他和他姑对骂着。郭*某当时可能穿的蓝色单袄,别的没注意。我出去时在场的人多着了,都是看热闹的。当时大丫边哭边说的小*给他姑父捅的。我当时没看到小*手里有啥。后来听人说李**死了。

9、证人高*甲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我二*李某某被郭某某用匕首捅伤了,经过抢救今天凌晨1点半死在医院。今天凌晨零点41分,我爸给我打电话说我二*被人用刀捅了,在中医院抢救呢,要不行了,让我去看看。1点半我就来到了中医院,那时我二*已经死了,我二妈还有几个亲戚都在医院,我问咋回事,我二妈说昨晚8点多,她和我二*在李*某某超市呆着时,遇到郭某某了,没听明白因为啥,郭某某用匕首捅我二*了三刀。郭某某是我二妈郭某甲的亲侄子,今年50岁,也是李*人。郭某某喝酒了。我就看见李某某右胳膊上有刀伤,具体几处伤我没看清。

10、证人赵某某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8点多我到李**甲家的小卖部(某某超市)买烟,我到小卖部的时候,张*甲媳妇看着小卖部,郭某某花了20元买了两盒烟,小*在小卖部呆着的时候对郭某某说你给我根烟,郭某某没给。这时李**说我给你买盒。说完拿了10元给张*甲媳妇,张*甲媳妇也没要他钱。郭某某问着李**说你钱大啊,熊色。李**说你熊色。他们往一块凑,大伙就把他们拉开了,郭某某就从小卖部走了,李**夫妇就到张*甲的正房屋去了,完了我买了盒烟就回家了当时他俩没动手。

11、证人张*乙证实,2015年5月11日晚上8点半多看见村里某某超市附近不少人,过去看见李某某坐在某某超市门口,右胳膊右腿都是血,我就给村医李**打电话来看。我看见郭某某站在超市西门口北侧棚子里,离李某某有十米左右。

12、证人盘某某证实,听说郭某某打架后去看,看到李**右胳膊和右腿都是血,右胳膊肘下方还在流血,郭**找了李**,李**开车将李**送到医院。李**到场给李**做了简单包扎。到中医院时李**就不行了,没抢救过来。当时郭某某站在李**北侧约10米处,没看见郭某某拿东西。

13、证人张**证实,5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急诊室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一名外伤病人,来的还有两男一女,可能是亲属,我看到患者时已经意识不清,右裤腿大面积血迹,右臂从胳膊肘上十公分到右手腕上全部包扎着绷带,家属说胳膊就挨了一刀。我号脉后没有触及动脉波动,因医疗条件限制我建议转院,去县医院或者唐山,家属说刚从县医院过来,办手续的时候患者突然意识不清,我院就对患者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12日零点50分死亡。我当时问陪老爷子来的人,说是老爷子亲戚给扎的。

14、证人白某某证实,乐**医院急救室5月11日晚上9点38分来了一名外伤男子,当时患者意识不是很清醒,陪同家属说是被刀扎伤,我检查后发现右胳膊肘部两处伤口,应该是锐器伤,伤口还在出血,我检查发现伤口深达骨骼、皮肤、筋膜、肌肉、肌腱、血管都断裂了,我就对伤口进行了包扎,然后办理的住院手续。患者在亲属陪同下出了急诊室,过了约20分钟,家属说要转院,打听120车的价格,当时我们车都出诊了,家属又打听出租个人的车辆价格,后来他们去哪里我不清楚了,当时我问陪同来的人,老爷子伤咋整的,说是老爷子亲戚扎的。

15、证人李*甲证实给李*某处理伤情的经过。当时发现其右胳膊有伤,往右胳膊肘关节附近有两个口子,挺深,像贯通伤,还在流血,我就止血带包扎,让村里人送李*某去医院。后来听说没有抢救过来。我不知道怎么打架,村里人说李*某被(郭某某)扎上了,他俩打架经过我没在场。

16、(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5)2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李*某系因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单刃尖刀类)刺击身体致尺动脉断裂导致失血过多、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照片、衣服照片。

17、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5第16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更正说明函一份(对鉴定文书中第6项内容予以更正。)

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19、侦办经过、视听资料说明书。

20、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郭某某对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

21、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22、姜**出所出具前科劣迹证明,证明郭某某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但该人平时有酗酒嗜好,且酗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弱,常酗酒后与人发生争执。

23、中医院门诊病历、抢救记录。

24、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刀子一把。

25、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凶器伤害他人,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

二、作案工具木柄单刃刀子一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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