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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夫妇因为道路通行纠纷在本村与本村孙*发生互殴。在互殴中,杨**持菜刀砍伤孙*右肩等处,致孙*右锁骨骨折、右前臂单个创口长13.5cm,体表创累计长18cm等伤,经肥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侦查阶段,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凶器照片、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害人孙*陈述、证人张**、张*乙证言、被告人杨**供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二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杨**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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