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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新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阳**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皇刑初字第007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贾*新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贾*新撤回上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刑初字第007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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