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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酒后在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碧海金沙KTV328包厢无故滋事,砸坏包厢内19寸点唱机触摸屏1只、SONEGDA-X1功放1只、beraseDJ-390效果器1只、SONEGV888无线话筒1套、茶镜玻璃3块,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41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于2015年9月14日主动至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横林派出所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徐*人民币1万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当庭无异议,且有证人魏*、郭*、陈*的证言,被害人徐*的陈述、收条、谅解书,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常州市**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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