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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自2013年10月起,明知“大洋在线”网站(game.daywangongline.com)是非法博彩网站,仍在其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的家中,利用电脑在该网站上非法投注彩票,并在该网站上为别人开通会员账号以进行非法投注,从中抽取返利。自2014年7月至8月9日,被告人彭*共计给别人开通会员账号16个,非法牟利人民币10215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2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赌博网站账号数据,“大洋在线”网站页面信息,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原羁押31日,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二、作案工具电脑硬盘二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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