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诉徐超峰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件描述

上海**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360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2013)浦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连同该判决中被告人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拘役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提出(2015)沪司狱白减字第25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减刑。

本院查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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