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3)杭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包兴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兴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包**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包兴旺准予减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