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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郑*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郑**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刑初字第004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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