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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由江苏省**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上半年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必胜为赌博网站,仍在必胜网站注册成为合作伙伴,通过QQ群对外发布必胜网站分配给其的推广链接,招募会员从而进行网络赌博,并从必胜赌博网站获得佣金。自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一共获得佣金计人民币19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计人民币15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赃款计人民币45164.68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李*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后台管理页面、佣金报表、会员资料信息、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退赃表现并自动履行财产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出的非法所得计人民币十九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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