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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于某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于某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某、于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庞某某、于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庞某某、于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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