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庄*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庄*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范*、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范**同他人先后在微信平台建立“江**彩中心”聊天群,在聊天群内利用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组织“喝着老酒の看着故人”“阿*”(昵称)等多人赌博,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

2015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庄*与被告人范*共谋后,共同在微信平台经营“江**彩中心”、“江**彩中心2”聊天群,在聊天群内利用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组织“喝着老酒の看着故人”“阿*”(昵称)等多人赌博,约定投资、收益五五分成。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由二人均分。

综上,被告人范*涉案非法获利计人民币约12000元,被告人庄*涉案非法获利计人民币约6000元。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庄*。被告人庄*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范*、庄*共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1308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范*、庄*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证人冯*、朱*、桂*、赵*、徐*的证言;被告人范*、庄*的供述;范*开设赌场非法所得的扣押款收据;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范*、庄*的与各自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开设赌场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范*、庄*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庄*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主动退赃,酌情处罚。被告人范*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庄*,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及数罪并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庄*系初犯,无前科,在案发后具有坦白、退赃等积极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范*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拘役二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