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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宿迁**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宿城刑初字第0610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刑初字第06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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