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在望江县国际会所唱歌时与盛*等人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徐**以人身得不到保障为由,任意损毁会所内物品,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为证实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与方*、徐**等人在望江县国际会所202包厢内唱歌,期间被告人徐**与方*、徐**等人因琐事与盛*、张**、童*等人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揪打。打斗结束后,被告人徐**与方*找到会所老板宋*讨要说法,并以人身得不到保障为由,对会所的物品进行打砸,被告人徐**砸毁仿苹果22寸台式一体机两台,爱普生票据针式打印机一台,大浮雕花瓶一对。经鉴定,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0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主动到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徐**与望江县国际会所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徐**赔偿望江县国际会所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6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盛*、方*、张**、童*、余*、王*、徐**、匡*、张**、张**、胡*、宋*、汤*的证言,赔偿协议,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无视法律,为泄愤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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