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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甜蜜蜜”动漫城内,设置10台六狮王朝赌博机和1台8人坐捕鱼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甜蜜蜜”动漫城内,设置六狮王朝赌博机10台和8人坐捕鱼赌博机1台,以收取现金为参赌人员上分值,再以分值兑换现金退还给参赌人员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至2015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六狮王朝赌博机10台、8人坐捕鱼赌博机1台及赌资356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邾某某、李*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转让协议书,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六狮王朝赌博机10台、捕鱼赌博机1台(8人坐)及赌资365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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