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下旬至同年6月23日,被告人胡xx在中牟县新城区“紫藤嘉园”小区内开设游戏室,室内放置两台可供十六个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电子捕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经认定,该两台捕鱼机为赌博机。案发后,胡xx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胡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下旬至同年6月23日,被告人胡xx租用李*位于中牟县新城区“盛煌紫藤嘉园”小区内的一民房开设游戏室,室内放置两台可供十六个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电子捕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中牟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24日将该游戏室内两台捕鱼机现场查获。经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两台捕鱼机均为赌博机(每台有8个靶位,共有16个靶位)。

2015年7月8日,被告人胡xx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邢xx、魏xx、李x、张x、惠xx等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中牟县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为牟取非法收入,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给予他人现金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且能够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达16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胡xx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胡xx具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悔罪情况、违法经营时间,赌博机靶位数量等社会危害后果,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