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5日至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商场二楼其租住房内,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和饮食,组织赌客李某某等22人进行”推饼”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赌具、赌资等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至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登封市大金店镇商场二楼其租住房内,提供赌博场地、赌具和饮食,组织赌客李某某等22人进行”推饼”赌博,从中抽头渔利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李**、杨某某、赵某某、苗某某、刘某某、朱某某、覃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尹某某、刘某某、郑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雷某某、刘某某、梁*、时某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现场情况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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