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谢xx在中牟县建设路“阿*茄汁面”饭店地下室内开设一游戏室,室内放置两台可供十六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电子捕鱼机和一台可供八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牌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经认定,该两台捕鱼机和一台牌机为赌博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x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谢xx在中牟县建设路“阿*茄汁面”饭店地下室内开设一游戏室,室内放置两台可供十六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电子捕鱼机和一台可供八人独立进行赌博活动的牌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经认定,该两台捕鱼机和一台牌机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xx没有异议,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开设赌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谢xx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谢xx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被告人谢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