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6日至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登封市嵩阳路本人经营的富**社二楼,利用电脑连接、登陆缅甸赌博网站”果博东方”,接受赌客投注,组织杨某某、魏某某、张*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等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电脑、显示器等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进行营利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至4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登封市嵩阳路本人经营的富**社二楼,利用电脑连接、登陆缅甸赌博网站”果博东方”,接受赌客投注,组织杨某某、魏某某、张*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李**、李**、杨某某、张*、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开设赌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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